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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物業費由誰來承擔?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1-30
王女士準備將某處房屋對外出租,通過網絡發布了出租信息。
張先生認為該房屋地理位置較好,便聯系到王女士,表示愿意承租。
在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王女士與張先生沒有就誰來承擔物業費進行約定,也沒有口頭說明這個問題。
一年后,小區的物業給王女士打來電話,要求王女士盡快繳納物業費。
王女士找到了張先生,要求張先生繳納物業費,但張先生表示拒絕支付,原因是該房屋是王女士的,王女士才是業主,所以物業費應當由王女士支付。
王女士認為,雖然自己是該房屋的業主,但該房屋目前一直由張先生所使用,并享受著小區物業提供的服務,因此物業費應當由張先生來承擔。
業主和租戶各執一詞,那么物業費到底由誰來承擔呢?
《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王女士是這里的業主,因此與物業所簽訂的合同中,王女士才是合同的一方,而非租戶張先生。租戶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并沒有直接關系。
既然王女士與張先生之間沒有就物業費承擔問題進行約定,那么物業費就應當由王女士承擔。
假如,業主與租戶約定了物業費由租戶承擔,那么物業費就應當由租戶來交納。
但是,如果租戶未交納物業費,由于業主與租戶承擔連帶交納責任,那么物業公司既可以找租戶承擔,也可以找業主來承擔。如果業主承擔了物業費,那么業主可以向租戶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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