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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中小企業借貸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朱明利、劉藝 時間:2019-11-27
一
借貸需提供擔保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保證的定義】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超額抵押之禁止】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第三十七條【不得設定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五十三條【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風險提醒:
1、通過設備抵押獲取貸款的法律風險: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總盡可能的要求過高抵押物的價值,甚至會在評估時將抵押物的估值打折。造成服裝中小企業在費盡周折獲得的貸款在扣除各費用后會大大縮水,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經營渠道擴張、購買更先進高效的技術設備、營銷廣告等發展需求。若是一時經營不善很可能面臨無法清償債務被抵押的設備被銀行變賣,生產型企業失去了設備就是失去了心臟,無法生產后企業進入發展的死胡同只能面臨倒閉或破產。
2、通過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獲取貸款的法律風險:在擔保期間,擔保公司會向服裝中小企業索取擔保費或設備抵押費,因自身資金緊缺無法負擔高額的擔保費或設備抵押費的部分服裝中小企業會會尋求其他普通企業為其提供擔保,以同等的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作為交換條件。故此種擔保方式會導致服裝中小企業既需維持自身發展穩定以期能定時清償債務,還需承擔為其提供擔保的其他企業的經營和信用不善的法律風險。
3、中小企業應注意法律規定不能設立抵押的財產類別,否則《抵押合同》會因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
借款周期太短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風險提醒:
服裝中小企業處于迅速成長擴張時期,其急需大量的流動資金作為后盾,但根據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則可提供給服裝中小企業的資金周期短且資金額度小,在所獲貸款的資金結構與企業發展需求資金結構不匹配的情況下,企業通常會以循環貸款的方式向銀行申請二次貸款或以企業借款形式進行融資。循環貸款以新貸還舊債會導致中小企業負債累累,一旦資金鏈斷裂就會面臨巨額債務無法償還只能破產的局面。以企業借款形式進行融資需謹慎,防止誤入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中。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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