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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服裝企業股東發起人如何避免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方面的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5-27
服裝企業股東發起人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詳細完善的發起人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發生股東之間的糾紛時,將會遇到沒有明確的規則,進而導致企業陷入僵局,影響公司運營發展。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特別參照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指引》,對服裝企業公司股東在發起成立公司企業過程中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方面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從實務層面較提出全面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服裝企業發起股東在設立公司企業過程中,簽訂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公司企業治理結構設計直接關系到企業成立后運營過程中各股東方權利與利益的平衡以及企業利益的維護,因此,需要各股東投資者在公司企業設立之前,對公司企業治理結構予以足夠關注,并在公司企業章程中予以確定,以防范其法律風險,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企業設立公司股東協議及公司章程。
二、避免公司企業設立時股東協議缺失。
由于出資人之間缺少設立協議的約束,當出資活動出現與出資人預期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的可能性增加,而且各種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于股東之間。建議出資人堅持簽署書面的投資協議,并約定完備的投資協議內容;對小股東而言,還應考慮監督和制衡的特別約定,如約定某股東對公司高管人的提議權,由小股東舉薦的人擔任財務總監或董事會秘書,不但可以清楚企業各項運轉情況,而且可以進行最直接有效的制衡。
三、避免輕視公司章程。
很多投資者認為企業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冊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很多企業章程簡單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或者照搬其他企業的章程,導致章程可操作性弱,發生相關內部糾紛時,章程不能發揮作用。建議嚴格按照企業的需要設置企業章程,盡量做到:①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內容;②企業管理事項有明晰、可操作的規范;③對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的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④對企業出現異常狀況的事件有明確的可操作性規定;⑤具有符合企業特殊情況的不同規定。另外,小股東應該利用企業章程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被侵犯。
四、避免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
設立協議與章程規定不一致時,可能導致相關內容沒有約束力。設立協議和章程各有不同的約束力,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建議如只涉及當事人間的問題,通過協議約束解決;如只涉及企業事項,可通過章程來約束;既涉及當事人間的問題,也與企業運行有關,最好是協議及章程都作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和章程對同一問題規定的側重點可以有所區別,協議可對違約救濟作出明確的規定,而章程可側重于操作程序。
五、避免隨意修改企業章程。
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建議嚴格依照法定要求修改企業章程:①提出章程修改草案;②股東會對擬修改條款進行表決;③擬修改內容涉及需要審批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④擬修改內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企業登記機關核準;未涉及登記事項的,送企業登記機關備案;⑤擬修改內容需要公告的,依法公告。對控股股東或大股東而言,修改企業章程具有絕對的優勢,沒有必要因為程序不合法導致新修改的章程無效或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