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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來了,廣東化妝品企業趕緊看過來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7-23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表決通過。由此,在化妝品行業地方立法方面,廣東又吃了“頭啖湯”。
條例出臺的背景
廣東是全國化妝品生產經營第一大省,無論是化妝品的企業數量還是產能都在全國前列。在生產經營方面不光彩的部分,也是名列前茅。根據南都大數據研究院統計官方數據,2018年藥監部門通報的不合格化妝品51%產自廣州市白云區,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被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也是廣東為最。
目前,對于化妝品行業最重要的法規是《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這是當時的衛生部1990年出臺的,那時候的行業業態與如今已經大相徑庭。新的全國性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這幾年也一直在走立法程序,在出臺之前,現有法律法規對于實務中出現的問題是力不從心的。
基于以上背景,廣東省率先出臺相應的管理條例,順理成章。
化妝品監管的基本原則
條例明文規定化妝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
其中社會共治原則是條例的一大亮點,除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條例指出以下社會組織或個人對于化妝品安全生產經營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1、“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遇到產品質量打315熱線還是第一選擇;
2、“化妝品行業協會”,引入行業協會自治,擴大行業協會的影響屬于國際慣例;
3、“鼓勵任何組織或個人舉報”,熱心市民遇到化妝品行業不法現象,歡迎向監管部門舉報。
委托生產管理
根據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網站的數據統計,采用委托生產形式生產的化妝品數量已經超過了50%,也就是市面上大部分的化妝品品牌都是代加工的。條例明確了化妝品委托生產管理的幾個重要問題:
1、委托生產化妝品的,委托方對所委托生產的化妝品質量安全負責,也就是說委托方是第一大責任方。
2、不是所有企業都能是委托方:委托方應當是合法的化妝品經營企業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委托生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委托方還應當是該化妝品的備案人;委托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委托方還應當是該化妝品注冊證書的持有人。
3、不是誰都能是受托方:受委托方應當持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在其生產許可范圍內接受委托,對受委托生產的化妝品質量安全依法承擔責任。
4、委托生產合同是必須要具備的:關于委托生產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內容條例都有約定,合同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明確委托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生產的時限不得超過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限。
5、違規責任是如影隨形的:處罰措施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的范圍
無論是天貓京東的店主們,還是異常活躍的微商,就是所謂的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條例規定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并在其網站銷售產品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其銷售產品的注冊、備案信息。那是不是意味著網絡化妝品經營者只能是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而不能是自然人?如果不包括,這與《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不一致的,該征求意見稿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那么問題來了,個人(自然人)能否通過微商的方式經營化妝品?如果廣東省不行,是不是跑到其他省區就可以規避?還是等等千呼萬喚未出來的國家《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怎么說吧。據路邊社消息,《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很快就要出臺了。
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
條例里提及的網絡化妝品交易平臺提供者,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電商平臺。
1、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1)對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和經營資格核驗;(2)與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簽訂化妝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化妝品安全管理責任,由于電商平臺都是大甲方,相應的責任協議肯定是大大保護電商平臺的。
2、電商平臺的監管義務:電商平臺發現在其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有違規行為,條例明確其有“及時制止”并報告監管部門的義務;發現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條例則是要求平臺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如實提供化妝品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和聯系方式。
3、連帶責任:條例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我們認為以上規定加大了平臺的責任,在實踐中,頭部的電商平臺作為大甲方,會把這種責任轉嫁給到化妝品經營方。
問題化妝品的召回制度
條例在問題化妝品召回方面,也有一定的制度創新,主要就是細化,使得召回更加有可操作性。
1、立即停止生產:化妝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和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并報告所在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2、立即停止經營:化妝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化妝品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召回的,由化妝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實施召回,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協助召回。
3、監管部門責令召回: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未按照本條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實施召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實施召回。
4、報告責任:化妝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應當對召回的化妝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記錄召回、通知和處理等相關情況,并將化妝品召回處理情況向所在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禁止銷售擅自配制分裝等14種化妝品
條例明確列出了14種禁止銷售的化妝品,包括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未履行化妝品產品注冊或者備案手續的;不能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標記的;標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的;超過保質期、變質或者被污染的等情況。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化妝品經營者銷售擅自分裝、配制的化妝品。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并處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美容美發經營管理的規定
1、視為化妝品經營行為
: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經營者使用化妝品或者將化妝品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的,按照化妝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2、披露義務
: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化妝品,并向消費者真實、全面說明產品質量、效果和正確使用方法,如實告知不良反應。
3、禁止行為
:美容、美發等服務行業經營者不得擅自配制或者分裝化妝品,不得虛構化妝品功能,不得隱瞞化妝品的不良反應。
“違規”化妝品經營者的免責條款
在符合免責的情況下,“違規”化妝品經營者(這里僅限于經營者,不包括生產者)可以只由監管部門沒收化妝品和違法所得,而免予其他行政處罰。
1、化妝品經營者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了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2、并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化妝品不符合條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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