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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原則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26
導讀:在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員須遵循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等。
人事爭議仲裁原則,是指在人事爭議仲裁活動過程中,仲裁機關和仲裁參與人都必須遵循的準則。人事爭議仲裁的基本原則包括:
(1)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事仲裁的當事人,一方為個人,一方為用人單位,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是,一旦進入仲裁,雙方當事人則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動中的具體體現(xiàn)。這一原則要求仲裁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對雙方當事人在適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必須一律平等,平等的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為準繩。
這一原則要求仲裁機關在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時,必須首先查清事實,取得與案件不關的證據(jù)材料;在對案件事實得出正確結論的基礎上,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作為區(qū)分是非的標準,依法公正處理案件。人事爭議仲裁的裁決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適用法規(guī)和政策的正確,程序合法。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是人事爭議仲裁的首要原則。
(3)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
及時的原則是指仲裁具有嚴格的時限要求,仲裁機構在接到仲裁申請后,應及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公平原則是指仲裁機構應公正、公平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爭議的內容廣泛復雜,有些爭議的處理沒有實體法規(guī)范可依據(jù),這時就應適用合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4)仲裁機構獨立辦案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具有獨立性,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干預。
[page]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爭議仲裁的組織規(guī)則[/page]
【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guī)則】
下面找法網(wǎng)為您詳細介紹人事爭議仲裁的組織規(guī)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稱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稱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經(jīng)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的調解仲裁工作,組織協(xié)調處理跨地區(qū)、有影響的重大爭議,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第二章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
第五條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條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九條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委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
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
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名稱和仲裁員等工作人員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和配備。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辦事機構,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第三章仲裁庭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條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二)有重大影響的爭議;
(三)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案件。
簡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十四條記錄人員在仲裁庭上負責案件庭審記錄等相關工作。
記錄人員不得由本庭仲裁員兼任。
第十五條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guī)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并重新組庭。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并配備必要的辦案設備。
第十七條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
第十八條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應當著正裝,佩戴仲裁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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