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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關于化妝品宣稱,你需要了解這些法律法規!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4-29
宣稱的定義和類型
1、定義(參照歐盟)
通過標簽、商業供給過程和廣告,以文字、名字、商標、圖案、數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傳遞化妝品的產品特點或功能。(通常不包括強制標注的信息)
2、與標簽、廣告的關系
標簽、廣告是宣稱的載體,宣稱是標簽、廣告的核心內容。
3、宣稱的類型
(1)、安全性宣稱:反映產品安全性,打消受眾對安全性的顧慮
例如“不刺激、不致敏、適用于敏感肌膚、專為敏感肌膚定制”等。此外,“安全無毒副作用、不含汞、鉛、砷、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質”等也可被視為安全性宣稱,但因可能影響市場公平而常常受到質疑。
化妝品宣稱的安全性應該注意以下要點:
所有化妝品都應以保證安全性為上市的前提
通常難以證明某個產品比同類產品更安全
保證安全性不代表所有人在任何情況下使用都絕對安全
目前中國的化妝品質量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違法添加、假冒產品兩方面。相對而言,合法上市的化妝品安全性風險較低。
(2)、功效性宣稱:介紹化妝品功能和使用效果
產品功效:終產品所具有的功效
例如,宣稱產品具有“保濕、美白、防曬、遮瑕、去屑”等功效。
成分功效:成分本身的功效
例如,宣稱“透明質酸保濕、Vc美白、植物油分潤發”等。
關于化妝品功效性宣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2015年7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中擬規定“化妝品生產者對化妝品功效宣稱負責”。可見,化妝品功效宣稱已經進入監管部門的視線。這方面的法規走向應該引起企業的充分重視。
(3)、其它宣稱
常見的其他宣稱類型有配方宣稱、專利宣稱、品牌故事、情感共鳴、社會倫理等。
配方宣稱 :如“含植物油、不含防腐劑”等;
專利宣 稱:如新原料 、新配方的專利;
品牌故事:講述品牌的創建和來源等;
情感共鳴:“體驗奇跡”、“美麗之旅”等感性化的內容;
社會倫理:如環保、幫助出產原料的部落、不經動物實驗等。
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法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GB 5296.3 化妝品通用標簽、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等。
待發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關于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新《廣告法》:
該法規被稱為史上最嚴,“禁止明星推薦沒用過的產品,十歲以下的孩子不準代言,媒體發布虛假廣告最高罰200萬……”新法由過去涉及的7種商品和服務,一下增加到了17種,凡和消費者生產生活聯系比較緊密的幾乎都涵蓋在內,這都源自違法廣告多發生在商品和服務較集中的區域。另外也把大眾傳播媒介在發布廣告中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寫了進去,并對互聯網廣告首次有了規定。
對虛假廣告的處理方式:
初次違法:
1)處廣告費用3 - 5倍罰款
2)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20萬 - 100萬罰款
兩年內3次以上違法:
1)處廣告費用5 - 10倍罰款
2)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100萬 - 200萬罰款
3)可吊銷營業執照
宣稱三原則
化妝品宣稱的三原則包括真實、合法、公平。
根本目的:保障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并讓消費者從這種競爭中受益。
真實性:宣稱本身是客觀真實的;真實性背后有相應的證據支持
合法性:宣稱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公平性:宣稱不能有損市場公平性,不能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
例如宣稱“不含糖皮質激素”即不符合公平性原則。因為糖皮質激素本身是禁止用于化妝品的。歐盟標準明文規定“不能使用僅滿足產品最低要求的宣稱”,《食安法實施條例》草案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當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質,不得以‘不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強調未使用或者不含有。”國內化妝品法規雖暫未對此做明文規定,但從維護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出發,這類宣稱是不值得提倡的。
歐盟宣稱監管
2009年:出臺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化妝品法規》,包含以下內容:
1、自律為主:以企業為責任主體;
2、提出確立宣稱準則的行動計劃;
3、要求歐盟委員會于2016年7月11日前向歐盟議會提交宣稱通用準則的實施情況報告。
2013年:出臺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655/2013《化妝品宣稱合理性通用準則》及其指南,包含以下內容:
六項準則:合法、真實、證據支持、誠實、公平、知情決策;
三類支持證據:實驗研究、消費者感知測試、公開出版資料。
2016年7月11日如果歐盟委員會的報告結論認為現行監管措施不能保證化妝品宣稱滿足《通用準則》的要求,官方將商討適當舉措以確保《通用準則》得到嚴格執行。
行業法規現狀
針對中國化妝品市場的監督管理,過去采取的模式是“事前審核,事后監管”。但未來將更多地強調企業自律。
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化妝品的問題大部分出現在違法添加、假冒偽劣方面,對這類違法產品必須不遺余力地打擊。而在宣稱合規方面,中國化妝品企業普遍缺乏上市前合規審核、上市后應對質疑的機制。隨著化妝品法規的完善和公眾法治意識的提高,企業在進行化妝品宣稱之前必須準備好充分的證據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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