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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期延誤如何進行司法鑒定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3-07
工期延誤如何進行司法鑒定?工程建筑中出現的工期延誤問題不少見,工期延誤進行司法鑒定的依據和程序有哪些?幾個問題需要理清楚,第一是工期延誤能不能鑒定?第二是工期鑒定是如何啟動的?最后是工期鑒定的委托范圍有哪些。整理了這三個問題的基本思路,如下文所示:
一、工期延誤能否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由此可知,工期延誤能否鑒定即需要明確工期延誤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筆者認為屬于。理由有二:
1、工期是建立在施工進度計劃基礎上的,屬于專業工程技術問題。建設工程工期是承包人依據工程技術規范及其施工經驗編制的并經發包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按照特定的工藝流程和組織關系嚴格有序地完成全部分部分項工程所需要的期間。進度計劃通常包括甘特圖(橫道圖)、網絡進度計劃等,其中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采用網絡進度計劃,其中又包括雙代號網絡圖、單代號網絡圖、雙代號時標網絡圖、單代號搭接網絡圖等。
2、判斷某個影響事件是否造成工期延誤,需要專業工程技術知識。在施工進度計劃中,一些分部分項工程處于關鍵線路上,構成關鍵工作,而另一些分部分項工程則處于非關鍵線路上,屬于非關鍵工作。承包人完成進度計劃中全部關鍵工作所需的時間即建設工程總工期。關鍵工作一旦受到某事件影響導致延誤,必將造成總工期延誤,而非關鍵工作只有在受到延誤超過其總時差時才會導致總工期延誤。
因此,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與工期延誤有關的爭議事實可委托工期鑒定。
二、工期鑒定如何啟動
對于工期鑒定是依申請還是依職權啟動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工期鑒定一般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是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由此可見,即使當事人未申請工期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也可依職權啟動工期鑒定程序。該規定將工期鑒定程序的啟動權交由當事人行使,使得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之間保持客觀中立的位置,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同時,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申請工期鑒定時,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視情況啟動工期鑒定程序,來充分發揮法院在化解糾紛方面的職能作用。
三、工期鑒定的委托范圍
目前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在工期鑒定委托書中僅籠統地要求鑒定機構“對工期延誤的原因和責任出具鑒定意見”,導致鑒定機構無所適從,既難以出具有針對性的鑒定意見,也不免存在“以鑒代審”的嫌疑。這是沒有劃清工期鑒定中“鑒”與“審”界限的表現。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因此,鑒定活動必須圍繞專門性問題進行,對于一般性的事實認定問題應當由法官根據舉證責任的有關要求,通過法庭調查等程序來予以認定,不可由鑒定程序越俎代庖。
具體而言,以下專門性問題屬于工期鑒定的委托范圍:
1.工期延誤的原因。 即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哪些影響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筆者認為,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意見中載明工期影響事件列表,如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化、新增工程量等。
2.工期延誤的天數 。即該些影響事件分別造成工期延誤的具體天數。筆者認為,鑒定意見中不僅應當載明影響事件導致工期延誤的具體 天數,而且應當明確所采用的工期延誤分析方法。(國內目前沒有統一的工期延誤分析技術規范,建議有權部門參考英國工程法學會主持編制的《工期延誤和干擾索賠分析準則》,盡早出臺國內統一的工期延誤分析技術規范。)
相應地,以下問題應屬于法官認定的范圍,不應進行工期鑒定:
1.工期延誤的責任主體。即針對鑒定意見中的工期影響事件列表,法官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經法庭調查程序,認定具體某個影響事件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如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7.5.1款規定了七種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情形: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工期延誤的法律后果。即明確了責任主體后,法官依據施工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經法庭調查程序,確定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如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7.5.2款規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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