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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方面的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5-27
企業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將不可避免的遇到企業如何治理的問題。良好的治理結構將讓公司股東收益無窮。企業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經營者和監督者之間通過股東大會(權力機關)、董事會(決策和執行機關)、監事會(監督機關)形成的權責明確、相互制約、協調運轉和科學決策的聯系。目前,治理結構沒有一個優良的標準,在公司法的背景下,如果沒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在企業運營過程中發生股東之間的糾紛時,將會遇到沒有明確的規則,進而導致企業陷入僵局,影響公司運營發展。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特別參照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指引》,對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方面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從實務層面較提出全面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避免股東會、董事會僵局。
例如股權設置畸形、企業章程中設置了過高的表決比例要求,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決議,從而形成股東會僵局,最終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運轉。建議充分利用企業章程,設立避免股東會或董事會僵局的機制以及出現僵局后的解決機制。
二、避免會議召開瑕疵。
因會議通知方式、程序、內容不當或出席人數比例不當等原因,導致會議召開不能或無效,致使股東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建議充分發揮章程的“自治”作用。在章程里規定會議通知的主體、方式、內容等;為了確保會議的決策符合大多數股東的利益,同時防止因人數不足導致會議無法召開,以及若干會議同時召開等情況的發生,應在章程中規定會議最低出席人數,以及人數不足時的補救方法。
三、避免會議決議瑕疵。
無法形成決議、形成決議的程序不合法、決議形式不合法等可能導致決議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建議股東會企業章程應詳細規定表決時間、表決方式、表決標準(按人還是按資)、未按規定表決的法律后果等。此外,對在瑕疵出現后如何補救的問題,應有所了解,如通知程序上的瑕疵,可通過事后取得該部分股東的同意予以補救;會議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可因全體應到會成員出席而予以補救;通過章程的法定修改方式彌補之前決議違反章程的瑕疵等。
四、避免股東權益受損。
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濫用權力,藐視中小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或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公司的意志,拒絕為中小股東分配利潤,導致公司因此陷入僵局,或被小股東訴請司法解散。建議股東充分利用章程“自治”原則,如規定當控股股東侵害公司利益時,賦予任一股東直接代為提起賠償之訴的權利,或賦予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等。
五、避免董事履行職務瑕疵。
廣州企業法律顧問認為 ,董事違反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優勢和信息獲取經濟上的優勢或其它優勢地位,為自身謀利,損害其他股東或公司利益,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容易引起其他股東猜忌從而影響公司發展。建議對董事的此種行為采取事先和事后兩種救濟方式:一是在違法行為發生前行使阻卻請求權;二是行為發生后要求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股東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公司損失。
六、避免監事會無法履行監督職能。
監事會成員達不到法定人數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監事,使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建議嚴格篩查擬任職人員,確保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