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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商品“名不副實”,可以起訴商家索賠嗎?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1-09
李某在某超市內購買了一袋“黑糖話梅”,但是后來發現該商品包裝列明的成分中只有赤砂糖,沒有黑糖。
購買的食品名稱與實際用料不符,能否以此起訴商家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第4.1.2.1條規定:“食品名稱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第4.1.4.1條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者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赤砂糖和黑糖具有不同的行業標準。
赤砂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行業標準QB/T2343.1-1997》,載明:赤砂糖為低純度糖膏分蜜而得的棕紅色或黃褐色帶蜜砂糖。
黑糖適用《輕工行業標準QB/T4567-2013》,載明:黑糖為甘蔗、甜菜及其制品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
黑糖和赤砂糖分別具有不同的行業標準,標準中已對兩種物質進行定義,定義大不相同,且兩種糖在感官和理化指標等標準上均有不同,因此不屬于同一物質。實際上,黑糖的價格也遠高于赤砂糖。
該商店所售商品在未添加黑糖的情況,通過商品名稱誤導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起訴商家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