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食品餐飲
論食品類“快閃店”的法律規制
來源:互聯網 作者: 楊杰 時間:2020-03-10
[摘要]
食品類“快閃店”逐步迭代的同時存在難以管理規制的情形,為從法律層面入手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遇到的這一難題,故從“快閃店”的涵義著手、立足食品類“快閃店”的設立案例,對食品類“快閃店”的運營發展的流程進行探討。充分認識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作用和難處,以承諾機制來實現食品類“快閃店”的法律規制和適度管理。
“快閃店”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個新名詞,作為線下零售業的一種,“快閃店”在東部地區的發展方興未艾,正是基于其形式的新穎性,“快閃店”對現行店鋪的法律治理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沖擊。食品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食品類“快閃店”在涉及經營管理中更加需要嚴格的約束和規制。
一、食品類“快閃店”的法律定位
(一)“快閃店”的定義
“快閃店”是一個較為新潮的詞語,在國外被成為“Pop-up shop”,是指零售商為減少投入成本,在商業發達區域搭建的短期性、臨時性、富個性化的品牌營銷實體店鋪。簡言之,“快閃店”相較固定店鋪具有限時性、短期性的特點。
“快閃店”的主要表現形式在于,不會固定于某一地點長期經營,租期較短,通常僅存在數周至數月,不采取固定門店開業的宣傳手段,利用商業發達區域的人流量和自身個性化的設計博取某一時段內消費者的青睞。快閃店基于上述形式存在多種分類,諸如體驗式快閃店、展示式快閃店、造勢式快閃店、口碑式快閃店及精準式快閃店。
(二)“快閃店”的設立目的
食品類“快閃店”具有“快閃店”的一般特征,其法律定位有賴于考察“快閃店”設立的初衷與目的。
快閃店的設立初衷在于打破現今零售業線下銷售受挫于線上交易的困境,通過“短平快”的方式,迅速建立起與客戶的互動和聯系,從而達到宣傳造勢、促進線下消費、提升品牌美譽度等多種效果。從目前市場上已有的快閃店出發,可見目前主流的快閃店均以銷售商品或品牌推廣為主,而吸引人流、市場試水僅系設立目的之內的有限嘗試。
食品類“快閃店”的存在亦不外乎快閃店的設立模式。但,食品類“快閃店”持續的時間長短、推出食品的有償與否對考量食品類“快閃店”的設立目的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食品類“快閃店”以贈送食品為主、主打品牌本身且只在特定的較短時段內設立的,則可視作為用于宣傳造勢、打造品牌美譽度,如某知名乳制品企業在商業中心地段設置贈飲新品種酸奶的短期店鋪;若食品類“快閃店”設立時間較長且以經營營利為主的,則應視作用于短期銷售賺取收益、收割“網紅式”快經濟的紅利,諸如設置三至五個月的奶茶店,以新潮的樣式賺取一波收益再搬離,較為知名的有“答案茶”等網紅奶茶店。
(三)食品類“快閃店”的主體決定其法律定位
食品類“快閃店”的主體是食品經營者還是食品攤販,對食品類“快閃店”的定位有著決定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食品經營許可辦法》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作了限縮——需具有合法主體資格。而在《食品經營許可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將“食品攤販”排除在具有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之外,而要求各地方按照各自的管理要求執行。藉此,便引出了問題——食品類“快閃店”到底屬于具有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主體資格的“店鋪”還是不具有申請食品經營許可主體資格的“攤點”?
目前市面上的食品類“快閃店”多種多樣,誠如上文所述,基于設立目的的差異,表現形式存在多樣化模式。用于宣發造勢、打造品牌美譽度的食品類“快閃店”,從其表現形式來看,顯然應歸類于“攤點”或“展區”一類;而承擔銷售職能的食品類“快閃店”則顯然應視作經營的“店鋪”。具有“店鋪”性質的食品類“快閃店”更加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辦法》中應當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特征。
二、食品類“快閃店”管理缺位的表征和影響
層出不窮的食品類“快閃店”往往存在管理上的缺位,由誰管、如何管存在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一則示例考察食品類“快閃店”的管理情況
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8日,冠生園食品官方發布消息,官方授權的正版“大白兔奶茶店”以快閃店的形式出現于上海市黃浦區LuOne凱德晶萃廣場三層。該奶茶店提供六種口味的奶茶,其中還包括“大白兔愛檸檬冰淇淋”,多款奶茶的價格平均在20元左右。
5月29日開業當天,平均每小時售出100多杯,預計一天售出1000多杯。而所謂的“大白兔奶茶”的口味,據網友稱“拿到手就是杯原味奶茶”。
而該“大白兔奶茶店”所在區域的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則稱“該店鋪系展銷會性質,已通過備案”。
上海的這一食品類“快閃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在上海、深圳多地早已多次設立食品類“快閃店”,但彼時并無相關管理部門出面,包括針對“大白兔奶茶店”的回復可見,市場監管局僅通過備案的形式對“大白兔奶茶店”進行了審查,但并未頒發相關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食品類“快閃店”的資質確認存在不足
誠如前文所述,食品類“快閃店”是否屬于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理應由負有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確認。
如何區分食品類“快閃店”的資質,目前并無具體文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亦無相應操作細則認定食品類“快閃店”是否為“展銷會”性質,這給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帶來了存在可能確認錯誤的問題。
另一方面,對“快閃店”認知的不足及相關立法的缺位使得食品類“快閃店”存在概念過大、涵蓋范圍過廣的問題,這給辨析其資質帶來了難度。
(三)食品類“快閃店”的短期性易致許可濫發和行政資源浪費
短期性、限時性是食品類“快閃店”的主要特征,該特征也給食品經營許可的辦法帶來了實操性的難度。食品類“快閃店”僅經營短則數周、長則數月的時間,食品經營許可頒發生效的時間過短,若短期內多家食品類“快閃店”開張關閉、一家食品類“快閃店”在時間接近的不同地點營業,則將不得不在短期內制批多份食品經營許可。若食品類“快閃店”蓬勃發展,則可能存在短期內大量食品經營許可制發生效,又會在短期內大量食品經營許可失效的情況,這既是行政許可的濫發,也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
(四)食品類“快閃店”存在食品質量不合格的潛在風險
正是因為食品類“快閃店”的管理缺位,導致食品類“快閃店”的食品質量難以受到監督,正如上文提到的“大白兔奶茶店”,日售1000多杯,結合每杯20元左右,日盈利有20000余元,結合兩個多月的開業時長,即開業兩個多月可營收人民幣160萬余元,相比普通“食品攤販”而言,這已是難以企及的盈利收入。
而這種形式在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審查看來,仍屬于“展銷會”性質,從合理性上而言,黃浦區市場監管局的認定有失偏頗。而認定“展銷會”性質則使得“大白兔奶茶店”置于嚴厲的食品安全監察之外,一旦奶茶的原料或加工流程存在瑕疵,則可能釀成較為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類“快閃店”規制的法律建議
食品并非普通商品,食品安全關乎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因此,針對食品類“快閃店”的管理缺位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規制。
(一)完善認定食品類“快閃店”資質的相關規范
立法是執法的前提,相關規范的缺失導致難以認定食品類“快閃店”的資質。因此,補齊缺位的首要是建立完善相關規范,從食品類“快閃店”的表現形式、設立目的、開設時長等多個維度進行區分規定,從而認定其是否系以銷售營利為目的的“店鋪”,系具有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主體。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從嚴審查食品類“快閃店”
“快閃店”作為零售業的新發展,為活躍經濟作出了良好貢獻,對于不涉及食品的一般“快閃店”可予以從寬審查,但涉及食品的“快閃店”,則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從嚴審查其資質,包括是否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相應生產、銷售人員是否具有資質等。
(三)以承諾備案制為主,以抽檢嚴懲制為輔
限于食品類“快閃店”規模體量和新興事物的發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難以在數量較大的食品類“快閃店”中一一審查到位,因此,為減輕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負擔,可采取“信任清單”的放權操作,即以承諾備案制為主,以抽檢嚴懲制為輔助措施。
食品類“快閃店”應當主動備案登記,提交相關資質證明,并承諾所制食品的質量合格;市場監管部門定期進行抽查,一旦抽檢到不合格的情況,則對食品類“快閃店”采取嚴懲措施,以懲戒其違背承諾的失信行為。
(四)建立食品類“快閃店”預存賠償金/保證金制度
食品類“快閃店”面臨的最大風險即食品質量問題導致的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這也必然會帶來消費者基于人身損害的理賠。
食品類“快閃店”在設立之初則預存或向相關部門繳納預存賠償金/保證金,如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則該筆款項全額退回,如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則該筆款項用于理賠。
四、總 結
“快閃店”是零售業發展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的優化,食品類“快閃店”的發展同樣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只有完善食品類“快閃店”的管理、強化其法律規制,才能將這一新興形式充分服務于廣大消費者,筆者力圖從根源上解決缺位的困境,故提出淺薄的建議供實務參考。
原創 楊杰 江蘇金匯人律師事務所 2019-09-18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