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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不滿半年轉賬18萬,是贈與?是借貸?
來源:山東高法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6-16
戀愛不滿半年轉賬18萬,是贈與還是借貸?
原告和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經人介紹交往,同年年底分手。戀愛期間,原告多次向被告轉賬總計約18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分手三年后原告向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被告辯稱,原告僅憑轉賬記錄不足以證實借貸事實,雙方當時處于戀愛關系,同居期間雙方一直居住在原告自有房屋內,原告給被告轉賬的款項應視為贈與,二人之間并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法官審理認為,當事人以民間借貸主張權利的,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能夠證實雙方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證據。本案中,原告僅能提供轉賬憑證,該憑證雖然能證實其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間向被告轉賬匯款的事實,但不能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的合意。且該期間雙方處于戀愛的特殊時期,原告的轉賬行為是一個多筆多次的連續過程,結合以上事實,在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實雙方間存在借貸的合意的情況下,其僅憑借轉賬憑證不足以證實雙方間系借貸關系,因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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