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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發送截圖,能證明加班嗎?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6-23
案 例
一家互聯網大數據公司由于近年來業務發展迅速,要求員工每周都要用電子郵件上報當周工作進度及下周工作計劃。
最近,公司的一名員工提起仲裁申請,主張自己在休息日存在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并提供了發送時間在休息日的幾份電子郵件的截屏,以證明自己的加班主張。
那么,員工能否單以電子郵件的發送時間在休息日為由,要求獲得加班費?
解 答
勞動者獲得加班費以存在加班事實為前提,而要證明加班事實,就要勞動者證明自己在非工作時間存在工作行為。
本案中,這名員工提供的在休息日發送的電子郵件僅能夠證明電子郵件發送時間,即該員工完成發送郵件的時間是在休息日,并不能當然推論出該員工在休息日存在工作行為。況且,電子郵件作為數據電文證據,存在易更改、可篡改的特點,根據電子郵件網站的功能,即使郵件成文時間在工作日,也可以將發送時間設置在休息日。
因此,在沒有進行公證或其他有效證據輔助的情況下,僅憑員工自行制作的郵件截屏,不能說明電子郵件發送的時間為郵件形成的真實時間。因此,這名員工的加班費訴求還需要他補充其他證據才能得到支持。
法 律 依 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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