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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 員工因疫情滯留湖北, 企業不應隨意開除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4-21
4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涉及商鋪租賃、合同履約、企業復產、穩定就業等涉疫糾紛,反映了全省法院認真貫徹中央及省委部署,為加快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提供的司法保障。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節期間在旅游區內美食節出租展位,與一批餐飲業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商戶進場當天即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緊急撤場。因要求文化公司退還租金遭拒,24名商戶提起訴訟。
茂名市茂南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應疫情導致不能履行,造成雙方均受到經濟損失。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文化公司一次性償還24名商戶75%的租金,其余未起訴的11名商戶也按該方案解決了糾紛。
02 公寓經營困難 業主減免租金
業主黎某2019年11月與某公寓管理公司簽訂《財產委托管理服務合同》,將名下物業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為五年六個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響為由拒付租金,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單方面解除合同無效。
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受疫情影響,公寓管理公司面臨經營困難,但若互讓互諒繼續履行合同,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困難,保護共同利益。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繼續履行合同,黎某減免一個月租金,撤回起訴。
03 旅游公司經營困難 減免部分違約金
某旅游公司經營4A級國家旅游景區,因拖欠供應商某經營部貨款21萬余元,被法院判決償還貨款及違約金,旅游公司對涉案事實和違約金認定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旅游公司不應拖欠貨款,但當前疫情對旅游業影響較大,有關經營困難也應酌情考慮。經法院多次協商,雙方達成調解,經營部同意減免部分違約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04 養殖戶經營困難 延期支付貨款
吳某為個體養殖戶,多次向某飼料門店賒購飼料,價值9.3萬余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貨款,被飼料店起訴。吳某以發生疫情無法銷售為由,請求延期付款并減免利息。
肇慶市四會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拖欠貨款雖發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響,養殖戶經營確實困難,目前正處恢復生產階段,可考慮適當延期付款,并調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決吳某延期一個月支付所欠貨款,并減免部分利息。
05 避免影響在線教學 糾紛雙方達成調解
深圳某技術公司是一家生產在線教學產品配件的民營企業。2018年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200余萬元的供貨合同。后因交貨標準發生糾紛,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還貨款并賠償經濟損失。
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產品是中小學生在線教學顯示設備的重要配件,產生糾紛不但對雙方經營有不利影響,還將直接影響在線教學。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41萬余元,確保產品質量標準,雙方恢復正常供貨。
06 因疫情滯留湖北 不應解除勞動合同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訓公司員工,春節回老家湖北武漢,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滯留。所在公司春節后復工,以未返崗屬曠工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資,解除與陶某的勞動關系。雙方發生糾紛后到法院立案服務中心訴前調解。
深圳市羅湖區法院審查認為,因疫情防控滯留不能正常到崗的,用人單位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前期工資按5天年休假正常發放,當前待崗階段,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調解后,其他3名類似情況的員工也參照該方案化解了糾紛。
07 疫情緩解后 城軌交通應盡快恢復施工
佛山市某區政府因建設城市軌道交通三號線,依法收回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梁某等3人在該地塊共同投資經營的3000多平方米商鋪,因拆遷補償標準發生糾紛。一審判決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
廣東高院審理認為,城市軌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緩解后,應盡快解決糾紛恢復施工,被征地商戶也可以盡快拿到補償款避免損失。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征收補償和解協議,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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