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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把大額財產處理給女方,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來源:山東高法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8-27
案情
錢天、錢地先后分別借款給同村人應炫(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到期后應炫以各種理由拖著不還。錢天、錢地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令應炫歸還錢天本金35萬元及利息,歸還錢地本金40萬元及利息。兩案生效后,應炫并未自覺履行。錢天、錢地經多方打探,有知情人告知,應炫原先名下的多處財產此時已經“不翼而飛”。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炫與王凰簽訂離婚協議時,將絕大部分財產處理給被告王凰,二人的行為顯屬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應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這不僅對錢天、錢地等人享有的債權造成了損害,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依法撤銷被告應炫和王凰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評析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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