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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人后找朋友頂包,雙雙被判刑
來源: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9-18
基本案情
某天凌晨,阿生與其他兩位朋友相約聚會,三人都喝了酒。聚會結束后,出于僥幸心理,阿生駕駛小汽車載著兩位朋友回家。不料,在回家路上與一輛電動車發生輕微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對方報了警。這一撞,讓車上三人都慌了神……
其中一位朋友立即打電話給好友阿南,讓其前來幫忙,睡夢中的阿南接到電話,二話不說,立即前往事故現場。阿南到達后,阿生看到未喝酒的阿南,突然心生一計,希望阿南能為他頂包,并說被撞的人還能走路,不會有什么大問題。出于兄弟義氣,阿南答應了。之后交警詢問時,阿南向交警做了虛假陳述,表示是自己開車發生了交通事故。
本以為這樣就可以瞞天過海,但法網恢恢,謊言終究會被識破。公安機關通過調取監控視頻發現當晚實際駕車的人為阿生。阿南事后也及時意識到頂包的嚴重性,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事實。經檢測,阿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0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
法官說法
被告人阿南無視國家法律,明知阿生醉酒駕駛可能構成犯罪,還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阿南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認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阿生無視國家法律,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阿生無視國家法律,為逃避其危險駕駛的罪責,指使他人作偽證頂包,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阿生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阿南犯包庇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被告人阿生犯妨害作證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人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沒有提起上訴。
相關法律規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假證明包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阿南明知阿生酒后駕駛并發生交通事故,而向交通警察作虛假證明,稱是自己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阿生在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其危險駕駛的罪責,指使其好友阿南作偽證頂包,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酒駕發生事故后找人頂包,不僅有違社會公德,而且嚴重妨礙司法機關正常執法,增加查清事實的難度,浪費司法資源,酒駕者、頂包者還可能以妨害作證罪、包庇罪定罪量刑。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酒后駕車不可取,更不要為了逃避懲罰去找人頂包,這樣只會錯上加錯,坑人又害己。同時,當發現親友有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及時制止,并引導、規勸其向公安機關自首,幫人頂包是感情用事,不僅不能幫到別人,自己也將難逃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