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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代理委托人與廣東托馬斯電梯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10-21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廣州祺晉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代理委托人與廣東托馬斯電梯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成功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全部勝訴。
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建造廣州市荔灣區中南街海中村海龍路7號的電梯鋼結構井槽工程。2017年9月23日,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并已投入使用。2018年11月1日、2019年6月11日,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函件,明確尚欠原告承建電梯試驗塔尾款人民幣10萬元。2019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開具了一張面額為10萬人民幣的支票,但該支票被銀行以"支付密碼未填或錯誤〃為由退票。自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對于工程是否經過驗收問題,2018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函件要求組織驗收并解決工程款問題后,分別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函件,承諾了還款的日期并表示愿意承擔原告的損失,由于該后面兩份文件中被告均沒有對原告未完成驗收的事情提出異議,相反是積極表示了要支付尾款的意愿,可以推斷出此時被告愿意支付工程尾款是沒有附設條件的。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利息的起算時間,因合同沒有約定,故本院確定以原告的起訴之日(即2019年9月4日)起開始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廣東托馬斯電梯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祺晉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萬元。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廣東托馬斯電梯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祺晉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利息(利息以1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9月4日開始計算到支付之日止)。詳見: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3民初784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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