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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房屋租賃糾紛怎么破?法官告訴你!
來源:轉載 作者: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時間:2020-03-25
—— 受疫情影響開不了業,房租該怎么算?
—— 能否提前結束合同,要回保證金?
近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在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綜合考慮合同受疫情影響情況,根據公平原則,引導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推動糾紛快速化解。
受疫情影響開不了業
解除合同鬧糾紛
一年前,黃某租賃朱某商鋪用于經營美術教育培訓機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從2019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底。
1月24日,廣州市教育局明令禁止全市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線下培訓活動。為配合疫情防控,黃某關閉了美術教育培訓機構,并于2月3日以疫情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要求2月份租金按使用天數折算。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
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多發
如何快速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讓雙方當事人恢復正常生產生活?
3月16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法官李小偉接手該案后,理清案情來龍去脈,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
原來,黃某在2月4日搬離承租商鋪時僅帶走了自己所需物品,并未完全騰空,且黃某在商鋪墻面張貼海報導致墻面受損,朱某需額外支出費用對墻面重新粉刷。而朱某在收到黃某的清場視頻后,并未及時督促黃某清場,也有著一定的責任。
法官說法
疫情防控確實在一定程度上給租賃合同的履行帶來影響,但租賃雙方面對疫情引發的糾紛仍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嚴格區分租賃物商業和居住用途,根據不同用途標的物在疫情期間所受影響的嚴重程度,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 對于承租用于居住的租賃物,租賃物除用于居住外還具有儲物功能,租金減免原則上需以出租人同意為前提,除非有證據證明承租人因疫情被收治或隔離導致長時間不能使用租賃房屋。
● 對于承租用于商業經營的租賃物,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經營或無法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延期交租的,出租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逾期交租的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承租人請求減免租金的,可綜合考慮疫情影響的期間和程度,酌情予以支持;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承租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相應違約責任需慎用。
如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或在疫情發生前已構成遲延履行的,不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主張免責。承租人主張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要求免除相應違約責任,還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 政府及有關部門采取的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
● 是否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告知合同相對方合同受疫情影響的具體情況;
● 免除責任范圍僅限于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范圍,而不能無限擴大。最后,承租人還需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