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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企業的常見法律風險案例集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6-23
依據《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個規范的買賣合同,一般有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雙方的主體信息)
(二)標的;(買賣合同的交易對象)
(三)數量;(交易對象的數量,比如多少斤、多少噸、多少KG、多少L等)
(四)質量;(交易對象應當符合的要求和標準)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以及計算的方式、標準)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涉及到時間起止、違約責任,風險承擔等問題)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管轄地以及解決方式)
以上內容作為基礎,在下文逐條列舉現實發生過的一些風險案例!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案例:
野馬公司和王甲交易,王甲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真實身份,以虛假的身份李甲簽訂合同。野馬公司未對王甲的身份進行基本的核實。
后野馬公司依約履行完畢,遂要求王甲履行付款義務。但王甲遲遲未付。野馬公司多次催討無效后,無奈只能將李甲(王甲冒充的身份)訴至法院。
法院在審理后發現李甲根本不存在,遂駁回了野馬公司的訴訟請求。野馬公司無奈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多方查證仍無法查實王甲的身份,野馬公司的損失最終沒有得到彌補。
分析:
這個小案例告訴我們,在簽訂合同時應核實交易對象的身份。如果與冒名甚至根本不存在的企業進行交易最終可能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特別是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許多交易的雙方往往相隔兩地,因此,核實身份是預防被騙、減少風險的必要措施。
防范:
在簽訂合同時,要求交易對象出示相應的證件(比如營業執照、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并索取復印件留底存檔。對于營業執照等證明交易對象主體身份的材料,可以登錄浙江企業信息公示平臺(或者所在地的企業信息公司平臺)進行核對。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派人上門進行核實或者委托律師等專業人士進行調查。
好處:
1、核實身份信息雖然可能對主體的業務開展造成一點麻煩,但這些小麻煩對于可能遭受的損失來說,并不算是個麻煩。
2、核實身份信息后,可以在糾紛發生后第一時間確定對象,對訴訟而言,是很大的便利。(比如交易對象是外地主體的情況下,可節省一筆核實身份的差旅費開銷)
3、核實身份信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當受騙。
4、核實身份信息可以避免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等(無權代理,拒絕追認的)風險的發生。
二、標的
案例: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野馬公司購買兆豐公司某型號的鋼管。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標的約定,僅寫明了“鋼管”。后兆豐公司交付了野馬公司符合數量的“鋼管”。野馬公司在接收貨物后發現,兆豐公司交付的“鋼管”并非自己所要購買的某型號鋼管,遂要求退貨,但兆豐公司以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交付義務為由拒絕了野馬公司的退貨要求。
協商無果,野馬公司無奈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審理,法院以野馬公司無證據證明當時所采購的對象是某型號鋼管,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析:
以上案例告訴我們,在標的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交易的賣方或買方都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從另一個角度說,在實際的訴訟過程中,上述案例可以通過其他途徑(比如錄音證據)得到解決,但是這對主體來說,完全是一個沒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防范:
主體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準確的約明標的物(比如某型號鋼管,就應當寫明某型號鋼管,而不能單單寫鋼管)
三、數量
案例: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野馬公司購買兆豐公司的液體涂料,雙方約定以KG來作為計價依據,后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兆豐公司因為失誤錯將計價依據KG寫成了L。雖然在單價上KG和L每單位差距僅有1元,但是野馬公司采購的數量巨大。兆豐公司在發現問題后,意識問題到嚴重性,遂與野馬公司協商,希望能更正合同。
對于兆豐公司的請求野馬公司予以拒絕,要求兆豐公司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兆豐公司出于履行合同將導致較大損失的考慮,拒絕履行該合同。
野馬公司多次催促兆豐公司履行合同無果,遂將兆豐公司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兆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雙方約定的是以KG作為計價依據,且涂料上標注有計量單位L,遂判決支持了野馬公司的訴訟請求。兆豐公司因此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分析:
這個小案例告訴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小心謹慎,一個小小的文字錯誤,就可能招致重大經濟損失。
防范:
1、在約明合同標的數量時,應當仔細謹慎。
2、應當仔細區別不同計價單位的區別,特別是應當注意套與件、KG與L、斤與公斤的差別。
3、設置一個雙方認可的誤差值,以避免可能存在的自然損耗誤差或者正常的工藝損耗。
好處:
1、約明確約定數量的計算方式和依據以及合理誤差可以防范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約明確約定數量可以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質量
案例: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由兆豐公司供應野馬公司某型號管樁,雙方在合同當中約明確約定兆豐公司供應的管樁應當符合質量要求(具體何種要求并未詳細說明),同時約定如有質量異議的野馬公司應當在收到管樁后3日內書面提出,驗收由野馬公司組織進行。
兆豐公司依約供應了足夠數量的管樁。野馬公司在收到管樁后,進行粗略的驗收,在確定數量無誤后,即投入施工使用。
后基礎施工完畢,經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驗收,發現樁基工程存在大量3類樁、2類樁,屬不合格工程,必須采取加固的補救措施。為此,野馬公司不得不為此支付了大筆費用,實施補救,至以致于工程工期也因此延誤了100多天。
因為損失的發生,野馬公司遂向兆豐公司索賠,針對索賠,兆豐公司主張自己供應的管樁符合質量要求,并且依約如期交付。并不存在違約之處,至于野馬公司工程驗收存在大量三類樁、二類樁系兆豐公司自身施工原因導致,與兆豐公司無關。
雙方協商無果,野馬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兆豐公司賠償損失、扣除貨款、承擔違約責任。后法院為查明事實以及確定雙方責任,在野馬公司的申請下,將涉案管樁送檢,后經鑒定機構鑒定,得出的鑒定結果反映,兆豐公司的管樁符合XXX標準(一般標準),但達不到XXX標準(高層標準),至于三類樁、二類樁的產生,因為隱蔽工程已經完成,無法進行鑒定。
法院在鑒定結論的基礎上,認為合同約定的“符合質量要求”的表述并沒有明確應當適用何種質量標準,屬于約定不明,故應當適用一般、普遍適用的標準,而兆豐公司的管樁經鑒定符合一般且普遍適用的標準,故應當認定兆豐公司的管樁符合質量要求,對于發生三類樁、二類樁的情況,野馬公司無法證明這與兆豐公司存在關聯性。遂判決駁回了野馬公司的訴訟請求。野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依法駁回了原野馬公司的上訴請求。
分析:
這個小案例告訴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對于有特殊質量要求的交易對象,應當進行詳細的特別約定,比如約明確約定適用何種標準、要達到何種程度、要做到何種規格等等。否則,一旦發生糾紛,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可能處于不利地位。
防范:
1、在簽訂合同時,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對象,應當明確約定適用的質量標準和質量要求。
2、對于一般交易對象,也應當盡可能的明確約定質量要求。
3、不論驗收條款是否存在,在驗收都應當做到及時、仔細驗收,及時發現問題。
4、在有驗收條款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嚴格依據約定的方式及時提出異議。
好處:
1、詳細約明質量要求,可以防范主體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即使發生了損失,也可以明確責任,挽回損失。
2、嚴格適用驗收條款,仔細驗收,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將損失置于可控范圍內,也可避免被適用《合同法》“視為驗收合格”。
五、價款或報酬
案例: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由野馬公司為兆豐公司供應香蕉傘配件,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配件的數量和計價單價,并約明價款的交付時間為:“合同簽訂時支付10%,在兆豐公司使將每批次配件用于生產完畢后,支付該批次配件的50%,在兆豐公司生產的香蕉傘交付客戶驗收合格后支付驗收合格批次配件的40%”(但雙方未對如何視為合格,如何確定生產完畢批次等事項進行詳細約定)。
后野馬公司如約履行了合同,交付了符合合同約定的配件。兆豐公司對于貨款也依約履行了幾批次。但在履行幾批次后,兆豐公司因為客戶的退單,停止香蕉傘的生產,同時也停止向野馬公司支付貨款。
因為貨款的停止支付,野馬公司遂要求兆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貨款。但兆豐公司則以配件沒有生產使用完畢,香蕉傘也有部分質量問題已經引發客戶退單為由,斷然拒絕了野馬公司的要求,并揚言要追究野馬公司的違約責任,向野馬公司索賠。
后因協商無果,雙方均訴至法院,但由于雙方各執一詞,且依據合同的約定,無法確定貨款的總數以及付款期限。最終雙方都未得到滿意的結果,案件也遲遲未能得到徹底的解決。而野馬公司則為訴訟付出了大量精力和成本,最終得不償失。
分析:
這個小案例反映的問題是一個不合理付款方式所帶來的風險。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之間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明顯對野馬公司極端不利,也是一個根本不合理的方式。這樣不合理的支付方式所帶來的風險,野馬公司是無法掌控的。運氣好的話,可能不發生風險,貨款也會在短期內能夠收回,但是如果運氣不好,則可能會發生重大風險。比如收不回貨款、在短期內收不回貨款、收回貨款得不償失等。
防范:
1、從賣方的角度:確定一個明確的、合理的價款的確定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是應當仔細考慮多種因素的,切勿因為希望促成業務,而草草簽下對自己極端不利的合同。此外,建議主主體盡可能避開不可控制的因素(比如主動權在買方),以保障能夠在合理的期限內收回價款。
2、從買方的角度:仔細明確的價款確定方式以及支付方式并考慮多種因素。特別是對數量(KG/L,一套/一件等等)的計價單位,應當特別注意。
3、在確定價款的支付方式的同時,應當注意不同付款方式帶來的利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爭議,比如使用承兌支付與現金支付之間的利差。
4、在明確價款確定方式以及支付方式的同時,應當約明付款的期限,一個確定的付款時間點,是主體主張權利的依據,也是民事案件計算訴訟時效的起點,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未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那么主主體的勝訴權則得不到保障。
好處:
1、一個規范的價款確定方式和價款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期限,可以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此糾紛也可以得到快速解決(因為明確)。
2、對合同雙方都能起到很好的約束作用,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可以以合同說話,省心省力。此外,違約方也可能會出于對違約成本的以及訴訟成本的顧忌,在違約后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案例:
履行期限: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野馬公司向兆豐公司采購一批圣誕樹使用的彩燈,兆豐公司采購該批彩燈是為了完成國外客戶的圣誕樹訂單,故雙方約定該批彩燈必須在2015年11月前交付。但因為疏忽,兆豐公司未在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交付時間,僅僅口頭要求野馬公司在2015年11月前交付。
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野馬公司因為訂單過多,對于兆豐公司的訂單遲遲未能完工,兆豐公司獲悉后多次催促野馬公司要求其加快進度,但野馬公司最終未能在2015年11月前交付該批彩燈,直至2015年11月中旬才交付了該批次彩燈。因為關鍵的彩燈延遲交付,致使兆豐公司也未能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國外客戶的訂單,為此賠付了國外客戶一大筆違約金。
因協商無果,兆豐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野馬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但由于舉證的不能(沒有書面約定,兆豐公司也沒有其他證據),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分析:
這個小案例告訴我們兩個道理,一是明確約定一個履行期限的重要性,二是保留能夠證明履行期限關鍵證據(在沒有合同的情況下,比如保留錄音、簽署補充協議等證據)的重要性。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履行期限,雖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對方立即履行,但是這個立即履行是需要給另一方必要合理準備時間的,而這個必要的合理準備時間,在現實操作中往往是很難確定的。
防范:
1、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約明具體的履行期限
2、保留相應的證據,比如視聽證據,郵件文書的往來,補充協議等。
好處:
1、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對于雙方均是很好的約束,促使雙方依約履行合同。
2、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是權利主張的起點,也是民事訴訟時效的起點,是主體主張權利的依據。
3、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主體避免損失擴大。主體對于可能發生的預期違約,可以提前做好補救和處置。
案例:
地點和方式:
野馬公司和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野馬公司購買兆豐公司的特種鋼材,雙方約明鋼錠的交貨地點在野馬公司方倉庫,野馬公司為此一次性付清了所有貨款。在協商的過程中,雙方的協商內容并未涉及運費承擔一事,在合同中也沒有約明運費的承擔問題。
后兆豐公司按照其日常的業務操作流程,委托了C運輸公司將合同項下的全部鋼錠運至野馬公司方倉庫。對于運費,兆豐公司一次性付清并取得了運輸發票。后兆豐公司將運輸費發票交至野馬公司方,要求其支付運費。對兆豐公司的要求,野馬公司斷然拒絕。
因協商無果,為主張運費兆豐公司將野馬公司訴至法院,后經法院審理,認定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誰運費承擔的情況下,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交易習慣仍無法明確的(兆豐公司的日常業務操作流程,并不屬于交易習慣),運費作為合同履行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履行義務一方兆豐公司方承擔,遂駁回了兆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分析:
這一個小案例告訴我們,運費并不一定全由買家承擔,運費作為合同履行的必要費用,合同雙方應當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或交易習慣也不能明確的,則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而依據合同的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在野馬公司方倉庫,那么將貨物運至野馬公司方倉庫即是甲方的合同義務。反之,如果是野馬公司上門自提貨物的,則道理亦然,野馬公司作為提貨的義務人,運費則由其承擔。
防范:
1、明確約定交付地點和交付方式,是主體避免風險的重要方式。
比如交付地點為買方倉庫,那么賣方就應當負責將貨物運至買方處,且在運輸途中的風險也有賣方承擔(比如火災、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失的等等情況)。
比如,交付地點為賣方倉庫的,則買方有義務上門提貨,提貨后,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
比如,交付方式為代辦托運,則貨物的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風險即轉移至買方。
2、依約交付,避免違約。主體交付標的物是履行合同的重要環節。主體在交付時,應盡可能的完善交付手續,如要求買方出具相應的收貨依據(比如入庫單、簽單、確定單等等),并在此類收貨依據上加蓋公章、法人代表簽字確認或由有權限簽收的人員簽字確認(合同約明的收貨人,或經確認的簽收人)。如交付手續不完善,主體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因為舉證不能(無法證明具體交付的貨物多少數量)而導致敗訴。
好處:
1、明確的交付方式、交付地點,是對雙方的約束,促使雙方依約履行合同。
2、完善的交付手續,在發生糾紛后,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直接憑證,可避免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的風險。
七、違約責任
案例:
野馬公司與兆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兆豐公司供應野馬公司太陽傘塑料品配件,雙方在合同中約明,如因兆豐公司的塑料品配件存在質量問題造成野馬公司損失的,兆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野馬公司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后兆豐公司在約定的期限供應了野馬公司足額的塑料品配件。野馬公司使用兆豐公司的塑料品配件生產了10000套太陽傘,交付給外貿公司完成其訂單出口美國。后經國外客戶反映,該批次太陽傘因為塑料品配件內部存在大量氣泡,導致配件強度不足,出現了大批量斷裂的質量問題。外貿公司因為質量問題,賠付了美國客戶較大數額的違約金。后外貿公司向野馬公司追償,野馬公司為此支付了巨額的違約金。因為質量問題野馬公司要求兆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兆豐公司則以野馬公司的損失計算沒有依據,違約金的計算沒有依據為由拒絕了野馬公司的索賠。
協商無果,無奈之下,野馬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兆豐公司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并賠償違約金。后經法院審理,法院以同一事由損害賠償額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向野馬公司釋明其只能擇一主張。而野馬公司仍堅持要求同時賠償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法院遂駁回了野馬公司的訴訟請求!
另一情形:野馬公司在法院釋明后,基于違約金無約明計算依據,故選擇了損害賠償金,并列舉了自己的損失,比如支付外貿公司的違約金,比如運費損失,比如人工損失,比如利息損失等等,后兆豐公司抗辯稱,這些損失與其無關,違約金是野馬公司與第三方的關系,無法確定真實性,人工、運費、利息等損失與其無關,后經法院核實,雙方對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并無明確約定,依據野馬公司提供的證據:
1、違約金支付憑證
2、運費發票
3、人工工資
4、銀行貸款利息償還記錄等等證據
無法確定其具體損失,遂駁回了野馬公司大部分主張,酌情支持了野馬公司極小部分的損害賠償主張。
另二情形:野馬公司在法院釋明后,基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并未明確約定,自身有存在舉證的困難,故選擇主張違約金,并列明自己要主張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野馬公司遭受損害的數額)。
后經法院核實,雙方僅約明了“違約金”,并未約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故野馬公司要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參照“實際損失”計算違約金。對此,兆豐公司抗辯認為,野馬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不具有合理性,拒絕承認野馬公司的主張數額。后經審理,法院以野馬公司違約金計算方式的主張有法律依據,但野馬公司的“實際損失”不明,野馬公司也無法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為由,駁回了野馬公司大部分的損失請求,酌情支持了其極小部分的訴訟請求。
分析:
以上幾個小案例告訴我們,在合同僅寫“違約金”這一詞,在特定的情形下是沒有什么用的!針對同一個違約行為,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也不能同時存在(比如延遲交貨的違約金和不能正常生產的損害賠償金是可以共存的)。所以主體在發生業務時,應當注意,一個存在明確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一個存在明確的損害賠償金計算方式的違約條款,才能產生其應有的約束作用。
防范:
1、在訂立合同時,注意對不同的情形,明確約定不同的違約金計算法方式。比如延期交付X日,每日計算X%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屬于約定過高),超過多少日的XXXX元違約金。
2、一個明確的損害賠償金計算方式,對于計算損失,是直接的依據。比如約明因機器質量問題停產1日的,每日的損失,按出廠標準產量每日1000單位,每單位1元。
3、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并無實際的意義,且對于達成協議不利,因此確定一個合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是非常必要的。因為如果發生糾紛,法院對于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往往是依據實際損失、過錯責任、合同的履行情況、公平原則等來確定一個合理數額的。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案例:
兆豐公司與野馬公司訂立加工設備買賣合同,兆豐公司向野馬公司購買注塑機5臺,野馬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并安裝調試至正常生產。雙方簽訂的合同系野馬公司的起草,兆豐公司在查看了合同標的、合同價款、合同期限后遂簽字蓋章,并未注意,野馬公司在合同末尾注明了,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為X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后5臺機器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了嚴重質量問題,兆豐公司與野馬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無奈只能訴至法院。法院在立案時發現合同約明了仲裁條款,遂向兆豐公司釋明,兆豐公司應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法院不受理。兆豐公司仔細查看合同條款后發現,果真有該條款存在,無奈只能到千里之外的XXX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兆豐公司最后雖然贏了官司,但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得不償失。
分析:
以上案例告訴我們,在審核合同時應當小心仔細,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慎重考慮。一個不合理的爭端解決條款,可能會給主體帶來極大的精力成本和經濟成本,最后即使贏了官司,也可能得不償失。此外,一個不合理的爭端解決條款,可能會因為存在某些非法的(比如地方保護主義)客觀因素,而對糾紛的解決產生不利后果。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隨著電子合同的應用越來越頻繁(電子合同往往是合同提供的格式條款,在內容上往往更加有利于合同提供者),存在一個不合理的爭議解決條款是非常正常的,主體應當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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