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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環保責任法律風險與預防措施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朱明利、梁偉志 時間:2019-11-26
隨著我國環保執法日趨嚴格,政府機關加大對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化妝品生產企業也面臨越來越多的環保檢查,如企業存在違反環保法規的情形,將被處以行政處罰,嚴重的,還可能被以污染環境罪處以刑事處罰。本文從化妝品企業設立時貫徹落實環保法規,日常經營過程中常見的環保違法行為等方面,梳理化妝品生產過程中的環保法律風險,供企業參考,以保證合法經營。
一、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在設立運營時,執行“三同時”制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
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執行“三同時”制度,清潔生產,防止污染和危害,接受現場檢查,建立環保責任制度,安裝使用環境監測設備,繳納污染費或環保稅,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公開排污信息等。
(一)執行“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規定在《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其在實踐中是很多公司企業所忽略,因此出現不少案例。
案例鏈接:寧海建新密封條有限公司違反“三同時”制度案
寧海建新密封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新公司”)已建成密封條生產項目,但項目一期已建成的廢氣治理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二期未建成需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設施,廢氣未經治理直接排至外環境。最后,建新公司被寧海環境保護局責令立即停止轎車密封條項目生產,并罰款人民幣玖萬玖仟元整。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如果拒不執行,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到十五日拘留。因此,化妝品公司在建設新的生產項目,若不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不但原有的建設進度要推倒重來,還要遭到罰款,甚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被拘留。
(二)清潔生產
清潔生產的義務見諸于《環境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該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科以企業清潔生產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
(三)建立環保責任制度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這項制度要求,企業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運營體系中,制定明確的環境保護任務和指標,落實到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各個方面和環節,并建立考核和獎懲制度。
(四)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污
企業排放污染物,必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見諸于《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如果未經辦理排污許可證,則屬違法排污。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違法排放污染物會受到罰款的處罰,并且罰款數額的確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意味著一旦化妝品公司違法排污,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
(五)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該規定以法律的形式落實了企業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義務。
(六)按規定繳納環保稅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2019年1月1日,中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公布實施,意味著環保稅制度將代替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企業排放污染物,不再繳納排污費,而是按規定繳納環保稅。如果逾期繳納環保稅,則參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納滯納金。
二、化妝品生產企業,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履行防治大氣、水體和噪聲污染的義務和責任。
化妝品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對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甚至演變成的環境污染。化妝品公司的生產經營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大氣污染、水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
(一)防治大氣污染的義務和責任
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減少大氣污染。如果由于企業的行為造成造成大氣污染,企業需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1)評價生產經營項目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并公開評價文件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化妝品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務必評價生產經營項目對大氣環境的影響,并公開相關的評價文件。
(2)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化妝品公司排放大氣污染物,必須通過按規定設置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如果未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則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則被責令停產整治。
(3)監測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化妝品公司需對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如果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則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則被責令停產整治。
(4)對管道、設備的日常維護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5)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6)防治排放惡臭氣體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二)防治水體污染的義務和責任
(1)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如果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則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設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化妝品公司設置排污口,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部門的規定。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3)監測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如果化妝品未履行上述監測水污染物,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則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4)防滲漏,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未履行該義務,按照上述提及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三)防治噪音污染的義務和責任
(1)保持防治噪音污染的設施正常使用
《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2)減輕噪音對生活環境的影響
《噪音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對個人和單位造成噪音污染的,根據《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