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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企業常見的行政違法行為及應對措施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19-11-15
廣州化妝品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根據對化妝品市場行情的研究發現:隨著化妝品行業的日趨成熟,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一些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法治觀念不強,為占據市場、追求利益,不惜采用違法違規手段,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根據國家近些年查處的化妝品企業違法行為通告,化妝品企業常見的違法行為主要集中在生產、推廣、銷售三個環節,尤以銷售環節違法行為居多,主要因為在該環節化妝品開始直接面向社會大眾,直接涉及消費者利益,是各地監管部門的工作重心所在,問題容易被發現,便于調查取證和做出處罰決定。
一、化妝品企業在生產環節的常見違法行為
1、生產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根據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公告數據,該類違法行為在生產環節比重較高。根據白云食藥監發布《2019年1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生產未取得批準文號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占比高達71.88%。
2、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如廣州市詩丹麗化妝品廠因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被行政處罰(詳見(穗云)食藥監鐘落潭妝罰(2018)009號)。
3、生產不合格化妝品,如廣州集芳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產不合格化妝品被行政處罰((穗云)食藥監均禾妝罰(2018)018號)。
4、生產假冒偽劣化妝品,如廣州市卡茜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產假冒偽劣化妝品而被行政處罰(詳見(穗云)食藥監太和妝罰(2018)013號)。
5、使用禁用化妝品原料生產化妝品,如廣州精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膜法奇跡之補養面膜“被檢出含有氟輕松成分,因使用禁用原料生產化妝品被行政處罰。
6、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化妝品,如廣州市九鑫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廣州君冠化妝品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擅自生產化妝品被行政處罰。
7、生產批件與標簽標識不一致的化妝品,如廣州市丹緹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迪絲柔丹緹染發膏”批件與標簽標識不一致,未檢出標簽標識的“2#對氨基苯酚”和“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鹽酸鹽”兩種染發劑,以及檢出了“4#間氨基苯酚”和“14#苯基甲基比唑啉酮”這兩種批件未標識的染發劑,而被行政處罰。
二、化妝品企業在推廣環節的常見違法行為
推廣環節的違法行為主要集中在廣告或標簽方面的違法違規宣傳推廣。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式施行,對許多廣告營銷中的廣告語做了禁止使用,規定化妝品廣告不能虛假夸大化妝品的名稱、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不得宣傳醫療作用,亦不能使用醫療術語等。此外,化妝品廣告還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化妝品企業在廣告營銷的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廣告用語不規范、產品功能信息不清楚明白、引用數據未標明出處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
三、化妝品企業在銷售環節的常見違法行為
化妝品的銷售渠道總體可以劃分為實體店和電商平臺兩類,化妝品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在實體店的案件最多,占比達到2/3 ;其次是電商平臺(包括電視購物)。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傳統購買渠道,如商場、超市、專營店等實體店鋪,仍是消費者購買化妝品的主流渠道。隨著近年網購潮的興起,化妝品在新興渠道的銷量正在不斷攀升,主管部門也在加大對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可以預見,今后來自電商渠道的案件數量將呈現上升趨勢。
1、銷售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化妝品,目前監管部門對化妝品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數量最多,由于作案地域分散、造假成本低、回報利潤高等原因,仍不斷有制假售假者鋌而走險,政府在打擊制假售假方面不斷加強查處力度。
2、銷售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因生產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多,導致銷售未經批準的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在銷售環節比重相應增加。
3、擅自涂改所售產品信息,指銷售者擅自涂改所銷售的產品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等信息。
4、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化妝品,如廣州源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而被行政處罰(詳見(穗云)食藥監人和妝罰(2018)036號)。
5、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如廣州秋姿化妝品有限公司因銷售未經批準的進口化妝品而被行政處罰(詳見(穗云)食藥監大隊妝罰(2018)040號)。
6、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主要指所銷售的化妝品無法提供合法的來源證明文件。
7、質量方面的違法違規,以冒用廠名廠址;銷售過期或不合格產品為主。
8、驗貨記錄缺失,主要針對銷售者未建立產品溯源機制、無法提供產品檢驗報告等驗貨證明的情形。
9、價格違法,以未明碼標價或涉嫌價格欺詐的情形為主。
10、合同違法,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而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處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