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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4-30
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作用溫和,只是起到輔助作用。對于具有夸大效果、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或者頗具煽動性的宣傳用語,消費者應理性對待。
根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妝品宣稱用語應根據其語言環境來確定,禁止表達的詞意或使用的詞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詞語:
1.絕對化詞意。如速效、超強、全方位、特級、換膚、去除皺紋等。
2.虛假性詞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化妝品,但宣稱產品“純天然”的,屬虛假性詞意。
3.夸大性詞意。如再生、換膚、抗疲勞、豐乳、高滲透、激活、抗氧、透活等。
4.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如處方、藥用、治療、解毒、抗敏、除菌、無斑、祛疤、生發、溶脂、瘦身及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等。
5.醫學名人的姓名。如神農、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孫思邈、南丁格爾、白求恩等。
6.已經批準的藥品名。如膚螨靈等。
7.與產品的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意。如解碼、數碼、智能、紅外線等。
8.庸俗性詞意。如“裸”用于“裸體”時屬庸俗性詞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妝”(如彩妝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詞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靈”時屬封建迷信詞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妝品)時可以使用。
10.超范圍宣稱產品用途的用語。如特殊用途化妝品宣稱不得超出《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的解釋。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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