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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法律顧問律師:建筑工程企業如何防范規避勞動用工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15
企業風險又稱經營風險,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匯率波動,引起公司未來一定時期內收益發生變化的一種潛在性的風險。對于建筑工程企業來講,防范勞動用工的風險,要掌握規避的方法。企業規范員工入職手續可規避用工風險,以下為你詳細介紹企業勞動用工風險如何規避的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用工管理中,對于員工入職手續的規范往往很不在意,以為入職后定時與員工簽訂合同、代繳社保就萬事無憂,須知,單位后續的用工風險多在此時就埋下了伏筆。
一般而言,企業如想有效降低用工風險,就必須建立完整、高效的員工入職手續鏈條,關注點不僅在當下,更應綜合考慮后續管理便利以及可能的爭議點,及時采取措施予以防范。而員工入職手續中,企業最容易忽視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入職審查中,需明確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否終止以及是否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招用新員工,應當要求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首次入職或確因其他原因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勞動者簽訂相關承諾條款,并約定如公司因此而承擔責任,勞動者應當全額賠償。
另外,如勞動者本身負有競業禁止業務,企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招用此類人員,也極易引發糾紛。因此,在入職階段,有必要調查勞動者本身是否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紤]到勞動者本身一般不會主動提起,因此有必要要求其作出書面承諾,即保證本身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如因違反義務造成其他單位損失,企業不承擔責任,如承擔責任,有權向勞動者追償。
2、明確試用期考核及錄用條件,以及約定提供虛假入職材料視為嚴重違紀。
勞動者入職后,企業一般與之約定試用期,如果未能通過試用期,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實踐中,許多企業并不注重試用期考核程序以及錄用條件,在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直接提出解除合同而不能夠同時拿出相關證據及清晰的錄用條件,導致雙方極易發生糾紛。
因此,為了使得試用期制度能夠有效起到篩選人才的作用,企業應當明確試用期考核及錄用條件,并注意保存相關程序。
同時,在試用期期間,如發現員工提交虛假材料,在無約定的情況下,一般直接解除合同也容易引發爭議,因此建議企業將員工提交虛假材料視為嚴重違紀單獨列出或寫進公司規章制度,取得這種情況下的主動權。
3、告知相關規章制度,履行公示義務
企業的規章制度如想有效地應用于日常管理,應當履行合法的制度程序以及公示義務。對于新進員工而言,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組織學習相關規章制度,但是一般情況下,仍以員工自主學習為常態。這種情況下,規章制度的公示就尤為重要。
涉及到用工管理的制度,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以及入職登記中予以說明,并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示處,如公告欄或直接將相關規章的電子檔發送達員工郵箱,履行公示義務,以確保企業規章治理企業的有效性與合法性。
以上即為企業用工管理在員工入職階段容易忽視的一些問題。當然,企業在入職階段可能存在的問題并不止上面這些,本文指出上述問題也旨在希望企業在用工管理上,能夠更重視入職階段的相關流程,俗話說,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規范員工入職手續,規避企業用工管理的風險,合理安置人才,才能使企業的發展更有后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