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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結算的常見法律問題
來源:互聯網 作者:張仁藏 時間:2020-02-09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結算的常見法律問題
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訴因,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爭議隨著建筑業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和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呈逐年上升趨勢。由于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爭議復雜、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加之大多要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糾紛案件。本文嘗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結算案件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類案件。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價款的結算標準是?
答: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結算。
案例參考:(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 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唐山市昌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價款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如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如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仍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價款。
案例參考: (2018)閩08民終231號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等與陳紀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發包方能否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
答:不可以,但如果建筑的主體結構或地基基礎工程存在問題,則承包人仍應當承擔責任。
案例參考:(2018)豫10民終384號 長葛市永興飼料有限公司與許昌德豐緣鋼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4、在出現爭議時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答: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此工程的竣工日期;如果存在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情況,則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則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案例參考:(2018)云25民終247號 開遠市國土資源局與云南明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是否優先于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或標準適用?
答:并不是。根據規定,合同中約定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優先于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時,才會參照適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標準。
案例參考:(2017)粵02民終1983號 黃鷹與廣東盈通網絡投資有限公司韶關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6、“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竣工結算文件,即視為對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此種約定是否有效?
答:這種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沒有在合同中作此約定,則不能以發包人沒有按時答復竣工文件作為發包人認可竣工文件的理由。
案例參考:(2017)渝民終274號 重慶亙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重慶偉太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7、如果合同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在雙方對工程價款發生爭議時是否可以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答:法院或仲裁機構均不會同意造價鑒定請求。
案例參考: (2018)晉09民終48號 單如根與忻州市華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8、何時可以對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綜合單價做出調整?
答:當出現工程量清單記載有誤,或工程變更超過一定程度時,可以對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做出調整。
案例參考:(2017)湘1002民初1426號 湖南省衡洲建設有限公司與郴州華盛麓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13)9.3.3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當 P0
當 P0>P1×(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 P1×(1+15%)調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L——第 9.3.1 條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9.4.2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的合同價款。
9.6.2 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 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 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當Q1<0.85Q0時,S=Q1×P1
式中 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9.6.3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 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適當調減。
原創 張仁藏律師 地產工程法律研究 2019-08-12公眾號,文章內容為作者觀點,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