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建筑工程
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法律操作指引
來源:互聯網 作者:海那 時間:2020-02-0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事件對施工企業影響總覽
1.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事件的法律定性?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事件(以下簡稱,疫情事件)屬于不可抗力。
從法律層面講,根據《民法總則》第 180 條中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 117 條也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合同層面講,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通用條款 17.1 規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疫情事件是否構成違約事項的免責事由?
疫情事件導致不可抗力可以構成免責事由,但是有三個需要注意的事項。首先,從范圍上講,并不是任何事項都可以免責,必須是因疫情的導致的;其次,從時間上講,疫情發生前已有的遲延履行事項,不能免除責任;再次,不能履行合同方應當及時通知并提供證明。
3. 疫情事件發生后,施工企業當務之急需要做哪些事情?
施工企業應當發函通知合同相對方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告知疫情事件對工期、材料、人員產生的影響,以及后續可能的索賠事項。
考慮到疫情持續時間尚不能確定,施工企業視情況陸續提交中間報告,進行階段性索賠。
4. 疫情事件發生后,施工企業應格外關注哪些時間節點?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規定,施工企業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5. 山東省針對疫情事件頒布的強制延期開(復)工的行政命令有哪些?
2020年1月27日,濟南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加強建筑工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指出,除確需施工并經備案且嚴格落實各項防疫措施的項目外,其他工程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包括樁基施工)、復工,其開工、復工時間按照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另行通知;2020年1月29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文通知,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6. 未按照行政命令要求提前開(復)工有哪些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由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疫情事件對工程工期的影響
1. 疫情事件對工程工期管理的影響?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事件造成工程停工、逾期復工,必然影響工期??赡軐е鹿て谘诱`,復工后將面臨搶工期情況,施工企業要提前做好統籌安排,組織好人員、材料等事項的入場準備。
2. 疫情事件對工程開工日期的影響?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五條規定,開工日期從開工通知、開工報告、實際進場、施工許可證、竣工驗后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綜合認定。但疫情事件發生后,應當以該不可抗力事件解除作為認定開工日期的前提。
3. 疫情事件施工企業是否可能申請工期索賠?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施工企業可以申請工期順延,鑒于疫情持續事件尚不能確定,施工企業可視情況陸續提交索賠報告,但應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 28 天內,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4. 疫情事件導致節點工期不能完成,施工企業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施事件停工導致節點工期延誤的,施工企業可以免責,但應當在復工后約定期限內完成節點工期。
5. 疫情事件結束后,施工企業是否主張趕工費用?
建設單位要求趕工的,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建議在采取趕工措施前與建設單位通過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確定趕工費用,趕工費標準應當明確且不存在理解上的爭議,避免后續扯皮。
疫情事件對工程質量的影響
1. 施工過程中,因疫情事件導致已完工工程養護不利造成損失的承擔?
已完工工程的養護責任由施工企業單位負責,因養護不利導致因完工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責任將由施工企業承擔。
2. 發生在疫情事件前的工程質量問題,因疫情導致未能及時修復導致質量問題加重產生的額外費用應如何承擔損失?
對于疫情發生前已經產生的質量問題系由于施工企業存在履行瑕疵而產生的,則無法通過不可抗力事項完全規避自身責任。
3.因疫情事件導致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致使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施工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當前疫情背景下施工單位是否應在保修期內及時履行保修義務,應結合保修事項進行確認。
如保修事項僅為零星瑕疵維修的,則該保修事項不屬于遲延復工通知的適用范圍,施工企業應在當地勞動主管部門規定休息日結束后及時處理。如因怠于履行導致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引入第三方進行維修的,應由施工企業承擔該部分費用以及產生的相關損失;如保修事項系涉及建筑主體結構等較為復雜或修復工期較久的保修事項,則應及時向當地住建主管部門確認是否可以施工修復,如經主管部門確認保修事項屬于推遲開(復)工范圍的,應及時就反饋結果向發包人告知,并在具備修復條件后及時進場修復。
疫情事件對工程價款的影響
1.因疫情事件導致的工程費用或損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如何分擔?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前述原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合理分擔。施工單位應擔結合實際簽署的施工合同約定,確認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損失以及可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的范圍。
2. 因疫情事件停工導致的后續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承包人能否要求調整工程價款?
人工、材料等費用上漲的風險,一般雙方在合同中會有約定;若沒有約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某些地區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對此也會有相應的規定,可以參照處理。對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是完全固定價格的,施工單位后續就建筑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的損失而提出增加費用將較難獲得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因施工企業工期延誤致使趕上疫情的,材料上漲風險將面臨自行承擔的風險。
3.因疫情事件導致工程未進行最終結算,發包人工程價款的支付義務應從何時起算并計算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 18 之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疫情事件對合同解除的影響
1. 受疫情事件的影響,施工企業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 版)相關條款,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 84 天或累計超過 140 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有權解除合同。施工合同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我們認為可以參照示范文本處理。
2. 解除施工合同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第一,合同解除前應當對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質量進行明確和驗收,確定已完工工程價款。第二,確定施工企業投入的大臨設施費用;第三,確定施工企業已經采購且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等價款。第四,確定施工企業退貨或者解除訂貨合同而發生的損失。第五,確定撤場費及人員遣散費用。第六,處理合同具體約定的其他內容。
疫情事件對爭議案件處理的影響
1. 疫情事件是否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
《民法總則》第 194 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因此,因疫情導致無法行使請求權的,且是在訴訟時效的最后 6 個月內的,可以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
2. 疫情事件對舉證期限的影響?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同時《民事訴訟法》第 65 條規定,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因此,因疫情存在而導致舉證困難的,企業可以協商確定日期并向法院申請,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延期。
當然,如身處武漢等疫情十分嚴重的地區,無法及時申請延期的,也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83 條之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眼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疫情得到控制后再向法院申請。
3. 疫情事件發生期間財產保全到期是否仍自動解除保全?
正常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 30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就消滅。因此,財產保全到期不申請續保的,已有的財產保全會因此自動解除。
目前暫無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制度調整的通知或安排,因此財產保全仍面臨到期后自動解除的風險。不論法院是否在上班時間,建議施工企業對需要續保的案件及時提交書面續保申請。
4. 疫情事件背景下,如何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司法實踐中一般系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的途徑主張并實現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在疫情因素的影響下,為避免人員聚集導致病毒傳播,施工企業可通過官方網絡公開信息確認受案單位工作時間,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網上立案、郵寄立案的方式提起訴訟或仲裁,并留意收取附帶時間標注的立案或收案回執,以免因無法證明主張期限而導致優先權因期限屆滿而滅失。
來源: 海那律師 海那法律在線 2020-02-05公眾號,文章內容為作者觀點,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
上一頁:常見建筑工程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下一頁:疫情下的建設工程法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