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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特點、案件多發原因及管控建議
來源:互聯網 作者:劉博 時間:2020-02-21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開發市場疲軟,其不利影響逐漸傳導顯現至建筑施工行業,使建筑施工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對建筑施工企業而言,這類法律糾紛案件存在著比較明顯的特征,且糾紛誘發因素多元。繁雜多樣的法律糾紛案件,對建筑施工企業高效、妥善地處置糾紛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特點
建筑行業作為我國的支柱行業之一,其包含了勘察設計、建筑材料及裝飾裝修物料采購供應、工程分包作業、勞務作業施工等多個門類細分行業,在產業鏈的集聚及經營運作方式較為復雜的情況下,存在著多種法律關系。施工類企業基于其重資產運作及勞動密集屬性,其涉及的法律糾紛存在以下突出特點。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案金額巨大
據筆者了解,我國某一些知名大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常年處理的法律糾紛案件總數為四百余件,所有案件涉案金額達數十億元。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兩類案件數量超過所有糾紛類型案件數量的50%,此兩類案件涉案金額約占全部案件所涉金額的90%以上。由此可見,建筑施工企業主營業務,即由房屋建筑、市政路橋、設備安裝及裝飾裝修等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是該類企業所涉律糾紛案件中的硬骨頭。
(二)主營業務法律風險預判能力不強
房屋建筑、市政路橋、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程的施工是集團性建筑施工企業的主營業務,這其中涉及到不少的高額融資、常規墊資、BOT及PPP工程等項目,筆者前述的施工企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占所有所涉糾紛類型數量的一半以上,金額占所有涉案金額的90%以上,出現如此巨大的糾紛訴累,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原先并沒有設定工程項目承攬施工底線,在粗放經營狀態下,冒進承接了一些項目業主資金及征信條件較差的工程,對涉工程款收付的合同或協議約定內容的履約能力及違約后果判斷失準,或者抱著合同簽約主體不會違約的僥幸心態開展項目承接及合同簽訂的決策,未充分審慎地對擬承接工程項目可能出現的大概率法律風險進行理性全面預判,最終導致建設單位無力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從而引發法律糾紛。
(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執行結案效果欠佳
建設工程的主營業務糾紛案件積案多、金額巨大,大部分案件屬施工企業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施工單位縱然獲得了勝訴的結果,但是由于敗訴方沒有充足資產可供履行判決義務或者可供法院強制執行,故而施工企業并不能獲得應得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價款,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項目業主向施工單位的價款支付義務無法自行履行或者法院無法及時強制執行完畢予以結案,此種情形下,亦導致了施工單位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按約向建設工程下游商主體付款,從而引發另外的法律糾紛。故對于施工單位作為原告起訴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其執行結案效果明顯差強人意。
(四)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敗訴率高
從全集團的買賣合同法律糾紛案件裁判結果來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我方基本上屬于被告方的角色,且多屬于敗訴方。集團內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單位敗訴率較高,集團公司或集團各單位的銀行賬戶出現被凍結的情形,大多由買賣合同糾紛所引起。
二、建筑施工企業法律糾紛案件多發原因
(一)項目業主資產狀況不良,工程款回款存在障礙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數量及涉案金額雙高的原因,主要是由項目業主(甲方)存在違約行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節點和額度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結算款、履約保證金、質保金等所引起。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因現金流短缺,資金緊張,名下的重資產無法及時變現等因素,或者有的項目業主債務纏身,自有資產已經所剩無幾,資產狀況嚴重不良等,導致應當向施工單位支付的工程款無力支付,令施工單位的工程回款不能,施工企業因此便將項目業主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二)建筑施工行業宏觀背景使然
建筑業是一個競爭高度飽和的行業,建筑施工過程,與該業態的上下游各類開發、生產、供應、銷售市場主體存在著紛繁復雜的利害關系。基于利益的驅動,各類相關行業市場主體及個體均希望能從某一工程項目中分得一杯羹,致使建筑施工行業發展運作過程中存在著大量不合規的畸形經營行為。有的施工單位為了搶占市場先機或者取得經營業績,在欠缺項目各類不確定風險理性評估的情況下貿然投標承建項目或者默許第三方借用施工企業資質承接工程項目,最終因風險把控不嚴及防范措施處理不當、項目人員管理失范等原因,造成項目虧損或引起法律糾紛。
(三)合同條款審查及違約風險防范機制薄弱
不能有效地對合同內容的條款進行審慎審查并制定風險防范策略規避嚴苛的合同條款違約風險,將會給整個履約過程造成不利影響。從施工企業糾紛案件整體情況來看,有相當一部分的法律糾紛案件是由于與糾紛對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補充協議等文件過程中,對簽署合同性文件內容條款審查不到位或者對條款可能帶來的風險缺乏有效預判及對應防范機制所引起的。合同條款的審查,不僅僅要審查其合法性,對其履約的可能性、完全性評估以及條款違約風險防范機制的構筑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加強法律糾紛案件監管的建議
(一)強化事前違約風險預判能力
建筑施工企業存在訴訟的客觀狀況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過加強工程項目履約過程動態監管、創新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路徑、提升法律糾紛案件處理效率等方式,循序漸進地逐步優化施工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體系及處理能力。
在這個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強化事前違約風險預判能力的提升,即在工程項目承接前、合同條款違約前、法律糾紛顯現前,積極穩妥地對各類合同違約風險進行整體性把控。例如,在招投標開始前,積極向招標人傳達投標意向并積極溝通,最好在合規前提下就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與投標方進行磋商溝通或者尋求答疑,爭取與招標人達成一致修改對工程承接單位過于嚴苛或者實際無法履行的意向條款,從而為后續中標后的合同簽訂和實際履行合同創造良好履約條件。
在簽訂各類經濟合同附帶的補充協議或者訴訟過程中簽署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等文件時,亦需要對具體條款,特別是對我方權利義務造成重大限制的條款及違約責任條款進行審慎審查評估判斷,這個過程中,可積極借助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的專業力量參與,力求規避重大違約風險。
(二)提升履約過程風險管控效能
合同履約是一個動態的處理過程,這個動態過程又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可分解為多個權利義務處理節點。在提升履約過程風險管理效能過程中,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要安排合同管理專員對相關合同進行專門管理。合同管理專員的職責是熟悉合同條款內容,對合同約定達到付款節點時及時向主管部門及領導報告合同履行進度,催告對方當事人履行付款義務,在己方或者對方出現或者可能出現違約情況時,及時報相關部門、法律顧問及領導研究處理對策。
二要靈活處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問題。在履約過程中,若出現了對方可能不履行或無力履行約定的情形時,需要及時向對方溝通以求共同解決問題,使合同履行歸回正軌。同時需及時按合同對待給付性質或具體約定向對方合理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權利,避免損失擴大。另外,在對方出現了實際違約情形時,可先利用停工權利、簽證索賠方式挽回損失;在施工單位違約時,可積極利用對方的諒解態度及給與的寬展期對合同約定工作內容進行補救等,打通訴前友好協商解決當下困境的道路。若窮盡有效非訴解決方式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亦需果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通過司法渠道解決合同履約問題。
三要關注了解行業動態及政策法規信息。建筑施工行業業態復雜,人事關系流動頻繁,業內政策法規更新變化快。在主營業務經營過程中,需要及時關注并了解行業內最新發展動態以及規范建筑施工宏觀管理行為的國家及地方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發布的最新法規及政策,及時運用先進施工科技節約成本,及時利用政策法規的導向信息調整經營實際,有效規避合規性風險及履約不能風險。
(三)完善法律案件糾紛解決機制
一要及時梳理并收集整理案件背景及相關證據材料。施工單位法律事務主管部門收到訴訟或仲裁等法律糾紛案件相關法律文書或者信息通報時,應當及時了解糾紛案件發生的背景,梳理并確定糾紛案件整體概況,歸納包括案由、當事人情況、糾紛性質、糾紛發生原因等案件要素,并積極對接或會同本單位其他相關部門收集調取并保管案件證據材料,根據本單位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及時會同法律顧問或者案件代理律師開展對案件的分析評估,確定爭點,按規章制度的要求及時擬定案件處理方案,切實做好法律事務管理部門的本職工作。
二要提高企業法律顧問及代理律師案件介入及處理效率。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或者因其他原因而不便讓法律顧問知曉的案件事項外,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對案情及基本證據材料作了初步梳理分析后,一般應當立即邀請法律顧問參與案件前期處理對策的確定工作,聽取法律顧問對案件作出的專業性評述或處理意見,以期及時引入法律專業力量迅速響應處理,及時主張權利并避免損失擴大。對于已經聘請代理律師代理的案件,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代理律師盡職處理相關問題,了解最新處理進展并向代理律師的代理工作提出相應的合理化要求,切實提高法律專業力量處理案件的效率。
三要及時總結案件處理經驗教訓合理排查相似事項以防患于未然。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完畢結案后,涉案單位應及時整理案件相關材料并按規定予以歸檔,對某些具有典型示范效應或特點的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頻繁發生的糾紛案件,法律事務管理部門應會同案件代理律師等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詳實的分析,全面總結案件處理過程的經驗或者教訓,并從案件中歸納出案件啟示,對案件類似事項進行合理排查,嚴控法律風險。從案件中得出的總結啟示,需要反饋給本單位的經營部門或生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提請各相關部門在當前及未來的工作中特別注重類似風險的防控,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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