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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主要法律風險梳理
來源:互聯網 作者: 陳曉峰 時間:2020-03-09
隨著教育培訓、健身娛樂、電子競技、人才公寓、月子會所等產業的日益繁榮,非住宅類裝修裝飾糾紛也不斷增加。筆者結合實務經驗,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法律風險,尤其是非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糾紛的爭議進行了總結和整理。從發包方角度,對資質審核、施工要求、工程價款、工程工期、工程質量以及工程驗收等幾部分做了主要風險梳理和裁判觀點集成。
一、業主(發包方)須審核施工方資質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第2條,裝修裝飾工程應當屬于建設工程范疇,根據《建筑法》(2011)第12條、13條、26條相關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公司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業主(發包人)應當在簽訂裝修裝飾合同時審核施工公司是否具有相應的企業資質,否則將面臨如下風險:1)沒有取得相應資質,施工合同無效;2)無效施工合同中的責任分配約定無效;3)承擔施工方雇員的人身損害責任等,具體如下:
(一)沒有取得相應資質,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建筑法》(2011)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建筑施工企業被禁止超越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因此,業主在施工方沒有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例如在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法院(2016)湘0204民再5號株洲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與湖南某某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該合同的真正施工者系吳某丙,工程款也是與吳某丙個人結算,故該裝飾裝修合同系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二)無效施工合同中的責任分配約定無效
在當下的施工環境,業主作為施工合同的甲方,在合同條款設計中會充分展現甲方的“地位”與“身份”,竭力將責任與義務全歸于施工方一方承擔,例如會在合同中約定施工方承擔所有的安全責任,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施工人員死亡應當由施工方全部承擔。
如此之約定,將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013)永法民初字第06562號重慶豪曼居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與重慶成聚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稱為“重慶豪曼居裝飾一審案”)中,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本案施工合同同時原告(裝飾公司)并未取得承包裝飾裝修工程的資質,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該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故合同中約定原告全權承擔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因整個合同無效而歸于無效”。
(三)承擔施工方雇員的人身損害責任
在重慶豪曼居裝飾一審案中,當責任分配約定無效,業主則可能會被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第11條要求承擔施工方雇員人身損害的責任。
二、業主須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施工方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竣工的批準文件,是業主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第2條,裝修裝飾工程施工,業主應當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實踐過程中,施工方為盡早完成施工工作,常常會在業主方還沒有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前就進入場地進行施工,業主方大多也對此默許甚至要求施工方如此行為。在應當取得施工證而沒有取得的情況進行施工,項目將面臨:1)工程停工整改,工期延長;2)建設單位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3)施工單位3萬元以下罰款等風險。
例如衢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衢綜行(罰)決字[2016]第1054號衢州中西醫結合醫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案中,施工單位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2015年4月初對衢州荷花中路519-2號中西醫結合醫院1-6層進行裝修施工,業主單位被處罰款人民幣叁仟玖佰零伍元整(合同總價為35萬余,按照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
三、工程價款的爭議處理
(一)固定總價的風險
出于成本控制的考慮,業主方通常會與施工方簽訂固定總價合同,但這種方式對于工程量清單的要求十分之高,如工程量清單中不能把全部工作內容明確反應出來,就會造成糾紛,承包人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主張工程款將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8民終660號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支隊、河南中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作為發包人,應當保證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因此雖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如投標人未核對工程量清單或未對工程量清單提出異議,中標后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漏項所增加的合同價款不予調整,但該約定免除了工程量清單招標中招標人應提供準確及完整工程量清單的義務,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差錯的責任全部轉嫁給投標人承擔有悖公平,招標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差額,應由焦作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承擔。”
(二)固定總價突破后的計價處理
上述風險之外,當項目工程發生范圍調整、設計變更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前終止的情形時,固定總價計價方式將被突破。以合同提前終止為例,司法實踐中大致有三種方法來結算工程款:
一是以合同約定總價與全部工程預算總價的比值作為下浮比例,再以該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預算價格進行計價(計算公式:已完工程的價款=鑒定的已完工工程預算價*(鑒定的合同總價款/鑒定的全部工程預算價));
二是已完施工工期與全部應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為計價系數,再以該系數乘以合同約定總價進行計價;
三是依據政府部門發布的定額進行計價。
計算方式的不同選擇,會造成結果金額的不同,有時候,各種計算金額的結果相差較大。在此,我以如下一則公報案例為例進行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69號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下稱“青海隆豪二審案”)中,法院認為:“在固定總價項目中,項目的不同階段可能面臨著不同的施工風險和難度,成本也因此有所差異,風險和難度較高的部分,在固定總價下的單價計價可能是薄利甚至是虧本,而在風險難度較低的部分,同樣的單價計價則可以保持較高利潤,因此施工方實現合同目的、獲取利益的前提是完成全部工程。”
法院在適用上述三種計算公式時,分別做了計算,發現使用第一種計算方式得出發包方應當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明顯低于合同約定的總價910余萬元,造成發包方違約卻能夠額外獲取利益的現象;使用第二種計算方式,應付的工程款明顯高于合同約定的總價,即使算入發包方中途解除合同必然導致增加成本的情況,但是計算結果明顯高于合同約定的總價,亦明顯不公;使用第三種方法得出的結果與當事人預期的價款較為接近,相比前兩種結果更趨合理。
上述計算結果僅供參考,合同談判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對工程款結算的條款進行專門設計,避免發生提前終止合同時結算款計算方式有損自身利益的情形。
(三)實際施工人工程簽證簽字效力
工程簽證是指施工過程中,雙方就施工過程發生的與設計圖紙、施工方案、預算項目或工程量不符,需要調整工程造價的事項以及工期順延、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
實踐中,承包人違法分包、轉包或者出借資質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的身份簽訂合同、出席工地例會、申請工程款、工程簽證等。對于發包方而言,實際施工方持有項目部印章、擁有承包人授權,具有有權代理的外觀。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83號南通大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張憲文、羅傳奇、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政府一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施工過程中羅傳超對外是以大辰公司在團結汽配城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客觀上羅傳超也確實實施了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行為,包括在支付工程款項的票據上簽字、在整改通知單上簽字等,而對于羅傳超簽字支付工程款項等行為,大辰公司、羅傳奇均未提出異議。因此,即便大辰公司、羅傳奇在庭審過程中否認羅傳超簽訂《施工圖預算書》的效力,并不影響對羅傳超表見代理行為的認定。二審法院認定羅傳超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間所實施的前述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符合法律規定。”
四、工程工期的爭議處理
(一)實際開竣工日期的認定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工期被定義為: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約定全部工程內容并符合合同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歷天數。工期索賠中,實際開竣工日期的確定是工期計算部分的重點,也是工程糾紛案件中的主要焦點之一,尤其是當遇到:1)沒有約定開竣工日期,2)多個開竣工日期等。
1、開工日期認定須結合人員材料等進場時間
實際開工約定不明的,實踐中以承包人進場日為實際開工日,該進場包括施工人員、機械、工程材料等進場,同時還需要結合進場搭建臨時設施、放線、動工等情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號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大孫莊村村民委員會與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法院認為:一審、二審法院結合永泰公司打樁設備進場時間、開始打樁時間以及村委會取得限期施工許可證的時間等情況,認為以2010年12月22日作為開工日期為宜,該認定并無不當。
2、多個開工日期認定傾向
多個開工日期(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報告的開工日期、施工許可證中的開工日期等)相互沖突時,法院會選擇有實際開工證明的日期,如無,則傾向于經過監理簽字的開工報告的日期。
在青海隆豪二審案中,方升公司與隆豪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經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的計劃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報辦理的經青海省共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中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
在分析上述多個開竣工日期時,法院認為,上述三份文本中記載的開工與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應當以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為本案工程開工日期。
3、工程竣工日期認定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民終4139號青島科潤置業有限公司、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深圳廣田公司(施工方)于2014年6月30日向青島科潤公司(業主)移交了裝飾竣工圖及一層電氣竣工圖,雙方于2014年7月10日進行了預驗收,雙方于2014年8月1日簽署場地移交單,青島科潤公司正式使用涉案工程。法院審理確認,涉案工程于2014年8月1日,青島科潤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工程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話題也非常有意思,但是由于篇幅問題,本文就不做展開。
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開竣工日期
實踐中,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許可證記載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當施工單位實際開工日期與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不一致時,應當以實際開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許可證上記載的日期作為確定開工日期的依據。
在青海隆豪二審案中,雖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為2011年6月20日,但是法院認為,施工許可證載明的日期并不具備絕對排他的、無可爭辯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準許其施工的憑證,只是表明了建設工程符合相應的開工條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不是確定開工日期的唯一憑證。
5、竣工報告中的開竣工日期
竣工報告中的開竣工日期通常由施工方填寫,為備案之需,該日期往往早于真實竣工日期。在工期計算時,能否以竣工報告中的竣工日期作為實際竣工日期,往往成為爭議焦點之一。
在諸暨市人民法院(2010)紹諸民初字第714號浙江百瑞旅業集團有限公司與長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竣工驗收報告中確定的竣工日期,因該份竣工驗收報告系提前簽署,并未體現涉案工程的施工實際,其中確定的竣工日期對本案不具有拘束力。
(二)工期順延的認定和糾紛
1、只約定順延情形但對如何順延沒有約定
施工合同只約定順延情形,但是對如何順延沒有約定,構成認定工期順延的隱患。
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初字第07794號重慶科技館與蘇州市謹業園林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餐廳裝修工程合同》約定工期相應順延的原因包括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但是《合同》只約定工期順延的情形,對具體如何順延并未詳細約定。
法院認為:“發包人主張因承包人過錯導致工期延誤的違約金,其應當舉示證據證明因設計變更、新增工程量而工期相應順延的天數,在扣除工期順延的天數后,再行計算因謹業公司導致工期延誤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因發包人既未舉示證據證明施工方造成工期延誤的起算時間,也未舉證證明導致工期順延的天數,應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2、施工方可否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主張應當順延
當業主沒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沒有就此向業主申請工期順延,但事后以此理由抗辯工期延誤,法院一般不予認可工期應當順延。
在龍口市人民法院(2013)龍民初字第50號顧井龍與周法家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原告(施工方)未舉證證明其在施工期間因工程款不到位提出順延工期的要求及因此停工,故原告辯稱系因被告(業主)未能按期給付工程款才導致工期拖延,被告違約在先不應賠償延期損失,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3、承包人延誤工期,發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工期延誤在實際施工過程中非常普遍,這與我國施工管理有重要關系,工期延誤是否能成為發包人解除合同的充分理由需要根據《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94條第1款第3項和第4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以及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承包人具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等情形的,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以支持。
筆者提示:承包人延誤工期屬于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或承包人延誤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業主解除合同前須先催告履行并給予施工方一定合理的寬限期。
在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2128號七星關區對坡鎮人民政府與黃文富、武夷山萬泰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畢節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因合同約定的工期為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6月20日,且由被告全資墊付完成該工程,但在該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經原告多次崔工及被告承諾,直到開庭審理,被告至今都未完成該工程。法院認為,被告具有重大過錯,原告訴請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
4、工期延長后承包人主張損失角度之分析
工期延長后,承包人一般會從管理人員工資、施工人員工資等幾個角度向發包人追究責任要求賠償,具體而言:
(1)管理人員工資
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方會主張需要派遣管理人員入駐項目現場組織管理施工,合同工期內發生的管理人員工資等成本屬于施工方預期成本,但是超出合同工期期間發生的管理人員工資屬于損失。實踐中,有對該主張支持的判例,法院會根據各方責任來分配損失承擔。
(2)施工人員工資
與管理人員工資的主張理由相同,但是需注意的是,該部分工資還將包括窩工管理費。行業間通常會以窩工工人窩工期間的工資總和的20%-30%記為窩工管理費。這部分損失總計相當于窩工期間窩工工人1.2-1.3倍工資。
(3)安全文明措施費
安全文明措施費是按照法定費率依據合同約定的造價提取支付給施工方,用于實施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的費用。對于該主張:筆者認為該費用的取費對象是工程項目本身而非施工工期,雖然工期存在延長,但是如果施工方沒有辦法主張工期延長造成的必然的安全文明措施費用的增加,那法院不會支持。
(4)總包配合費
實踐中,總包單位會將分包所收取的管理費一并計入了配合費,但總包沒有證據因為工期延長發生了專業工程承包方額外使用總包的施工條件的情形,法院支持該主張的可能性就較低了。
(5)臨時設施超期使用費
在施工過程中,大部分項目會使用到腳手架等臨時設施,這些設施通常是向第三方租賃,根據規模和租期,租賃費用也是一筆不小開支。但是施工方須承擔例如腳手架搭建和拆除的具體時間和面積以及延誤工期實際的損失金額等舉證責任。
(6)超期保險費
根據法律規定,建設項目須購置相應的保險,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工期。工程工期延誤導致的額外購買保險的損失該如何承擔,也是需要在合同中做相關約定。否則該項損失須根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過錯進行分配。
(7)趕工費
工期延誤,發包方通常會要求承包方加急、趕工,承包方為滿足發包方的要求可能會采取加班加點、增加人手等方式。但是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該損失,需要舉證發包方催促施工、同意其趕工方案以及趕工造成的超出正常施工所需要的成本。
(8)對于其他供應商的違約追究責任遭受的損失
工期延誤,可能會導致施工方對下游企業的違約,由此造成的損失對發包人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風險。對于發包人來說,可以通過條款設計來盡力降低風險;對于承包人來說,其承擔著損失實際發生的舉證責任(購銷合同、生效裁判文書、賠償支付)。
(9)融資損失
很多工程會要求承包方墊資建施工,自有資金不充裕時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較為常見,該部分損失的主張,筆者認為可以通過要求承包方舉證融資用途、是否用于涉案工程、借款與發包人、工程之間的因果關系等來抗辯。
五、工程質量的爭議處理
工程質量問題基本成為每個施工糾紛的標配,但是發生質量問題,業主切不可擅自自行修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9條:“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第12條:“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筆者認為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時,業主應當通知承包人進行修復,只有在承包人拒絕修復之后,才能委托他人修復。否則即使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會因為自行修繕,不能反映承包人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法院可能對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部分業主單位在施工合同設計中,常會一刀切要求所有的質量問題都要拆除重做而不能修復,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卻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在上海高級人民法院(2009)滬高民一(民)終字第10號汕頭市潮陽第一建安總公司與上海金萬年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對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維修、更換、重做、減少價款等責任,受損方并無任意選擇的權利,只有當不能維修時,方能選擇更換,不能更換時,才可以重做。”
六、工程驗收
(一)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7276號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伽頓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中,關于原告是否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及范圍、是否應當承擔因工程質量缺陷向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之爭議,法院分析認為:“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規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認為,原告的施工應當符合施工質量要求,對施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修復費用,應當負擔,對于被告擅自使用后擴大的損失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裝修裝飾工程驗收的流程
裝修裝飾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一般分為竣工自檢和正式驗收兩個步驟。施工單位在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完成、具備使用條件后,進行竣工自檢,然后向建設單位發出交工通知。建設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交工通知后,在做好驗收準備的基礎上,組織施工、設計等單位共同進行交工驗收。
筆者總結正式驗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步驟(具體根據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1、發出《竣工驗收通知書》
施工方應當于正式竣工驗收之日前(根據合同約定天數),向業主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
2、遞交竣工驗收資料
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竣工工程概況;圖紙會審記錄;材料代用核定單;施工組織方案和技術交底資料;材料、構配件、成品出廠證明和檢驗報告;施工記錄;裝修裝飾施工試驗報告;竣工自檢記錄;隱檢記錄;裝修裝飾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變更記錄;竣工圖;施工日記等。
3、組織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業主單位邀請設計單位及有關方面參加,同監理單位、施工方一起進行檢查驗收。
4、簽發《竣工驗收證明書》
在業主單位驗收完畢并確認工程符合竣工標準和合同條款規定的要求以后,即應當向施工方簽發《竣工驗收證明書》。業主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監督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上簽字
5、頒發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
監理單位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質量核定任務后,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核定,頒發監理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
6、辦理工程檔案資料移交
工程檔案是項目的永久性技術文件,是業主單位使用、維護、改造的重要依據,也是對項目進行復查的依據。在施工項目竣工后,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資料。移交的工程檔案和技術資料必須真實、完整、有代表性,能如實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況。
7、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在對工程檢查驗收完成后,施工方要向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并簽訂交接驗收證書,辦理工程結算手續。
8、辦理竣工決算
整個工程完工驗收,并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后,要由業主單位編制工程決算,上報有關部門,至此,整個裝修裝飾工程的全部過程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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