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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買賣合同常見法律風險及防控對策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2-19
買賣合同是中小企業的常見合同,筆者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梳理常見的買賣合同法律風險,在操作層面上提出具體的防控建議,以期對中小企業的交易安全有所裨益。
一、傳真件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及防控
為提高訂立合同的效率,企業在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經常采用傳真形式。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傳真件的效力不等同于原件,在訴訟中,對傳真原件證據效力的審查標準參照復印件的有關標準進行,即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須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2006年1月,A公司與B公司通過傳真簽訂《租船運輸合同》,由A公司承運B公司的非標柴油。該合同有A公司人員簽名和蓋章。B公司以《租船運輸合同》是傳真的復印件為由,不予認可。A公司因向B公司主張運費未果訴至法院。訴訟中,A公司提供航海日志原件,記載了A公司為B公司承運的情況,并且經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章。
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提供航海日志是原件,經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章,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通過傳真訂立合同符合現代社會交易的特點,A公司提供的《租船運輸合同》雖然是傳真的復印件,但內容與航海日志相互印證,認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判決B公司向A公司清償運費。
法律風險提示與預防:1、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通過傳真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企業可以通過傳真訂立合同;2、鑒于傳真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在對方傳真發出合同后,應同時要求對方將傳真件掃描至己方郵箱,重大合同要求對方回寄原件;3、保留合同交易中形成的原件,以在訴訟中與合同傳真件相互印證,形成完成的證據鏈,證明買賣合同存在的事實。
二、交貨爭議的風險防控
交貨是買賣合同履行中爭議高發的環節,主要是貨物的數量和質量爭議,是訴訟中債務人拒絕付款的常見抗辯理由。
2013年1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復合膜,約定收貨方在簽收貨物前檢驗品種、型號、規格、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訂貨要求,如有異議的在送貨單上注明,在使用過程中有質量異議,收貨方應在收貨15天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所收貨物全部合格。2013年3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送貨,B公司簽收。2013年7月,雙方因貨款問題產生爭議,B公司認為復合膜存在質量問題拒絕付款。A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已明確約定有關訴爭貨物的質量異議“收貨方應在收貨15天內書面提出”,B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收取訴爭貨物,如果B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訴爭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應在同年3月25日前向A公司提出質量異議。但B公司并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以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之規定,B公司怠于履行質量異議的通知義務,依法認定訴爭貨物的質量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B公司應支付貨款。
法律風險提示與預防:1、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合同中對貨物檢驗約定合理的期限。如未約定檢驗期限,買受人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可能適用兩年或質量保質期,較長的質量異議期限為出售方回收貨款設置障礙,帶來風險;2、雙方應約定質量異議以書面方式提出,便于固定證據,作為爭議的處理依據;3、合同文本中關于質量檢驗條款可表述為: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后十五天內驗收,如買方認為存在質量爭議的,應在驗收期限內向賣方書面提出,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提交賣方所在地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裁決。買方在約定的驗收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合格;4、買受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有異議,應在約定期限內書面提出,如怠于檢驗導致超過期限提出質量異議的,質量異議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原標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及防控對策(一) 原創: 孫冬筠 來源:民商法律實務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