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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供應型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盤點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15
博研律知社 2017-07-20
生產、供應型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盤點
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對從事生產、供應型企業而言,與傳統的產能競爭相比,企業的穩定與健康應受到更多的重視,如何有效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值得每個企業經營者深入思考。筆者參考執業經驗,對生產、供應型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做了一些盤點,以供參考:
1、對交易對象不明確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缺乏認識。
風險指數:4星
交易主體必須是民事法律主體,包括企業法人,自然人,個體戶,合伙企業等等。
與這些主體發生交易,應該明確身份。比如,跟企業簽合同,需要加蓋企業公章/合同專用章;跟自然人(個人)簽合同,需要明確身份證號碼。這樣,才能避免主體不明的風險。
某石材廠與劉某口頭訂立石材加工合同,每次送貨均有自稱是咸寧市某公司的王經理簽字,第一期對賬回函也蓋的是咸寧公司的公章。結果第一期對賬后,對方不付貨款,價值7萬余元。石材廠要求劉某付款,劉某抗辯說應由咸寧公司付款,經查,咸寧公司早已負債累累,無償還能力。
2、交易單據不齊全,不規范。
風險指數:5星
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通過各種途徑相互接觸時,會形成的各種書面記錄,交易單據指的是其中的購銷合同、送貨單、出貨單、驗收單等。這些單據是認定交易是否實際履行的重要證據,也是整理確定應收貨款的基礎材料。可以說,做好單據管理,是企業業務管理規范化的基本要求。
然而,筆者接觸過的很多企業,存在著單據不齊全、不規范的現象,不僅導致企業賬務上出現混亂,若對方有意抵賴,更面臨舉證困難的局面。對有的企業而言,如果有一單交易發生風險而遭受損失,就可能會讓辛辛苦苦維護一個客戶數年的努力付諸東流。
其實,大到合同規范,小到送貨單簽字,均存在各種各樣的漏洞。如果能完善單據簽字制度,簽字權限以及流程,就可以避免很多風險。
比如:送貨單上的簽字,不是隨隨便便的司機簽個字就有效,規范的操作是:送貨單一式兩份,司機簽一份并注明車牌號碼,及貨物去向,另一份應該拿回去讓負責人簽字然后寄回來保存。
3、口頭變更合同后未用書面形式確認。
風險指數:4星
有時簽訂合同以后,雙方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進行一定的調整,這種調整,應該以書面形式將協商成果固定下來,比如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協議等,防止失去應得的商業利益。
2017年初: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五金配件買賣合同,分批發貨,貨到付款,后因該類配件走俏,價格上升,A公司致電B公司,要求每個加價5元,B公司負責人表示同意。但未簽訂書面的變更合同。后B公司卻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付款。A公司訴至法院,因沒有提出書面證據,法院未予支持。
4、合同條款語意模糊,易產生歧義。
風險指數:5星
談到合同條款語意模糊,可能都會說這應該是律師的工作,律師才是這些文字游戲的玩家。可是,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不可能每個合同上都過目。而且如果在律師把關前,已經落入文字陷阱,律師有時也愛莫能助。企業自身也更應該重視這個問題。
某茶葉經銷商向恩施某茶廠公司訂購50件高山茶,合同寫明“甲方向乙方購買高山茶50件”。后該經銷商收到50件高山茶,每箱30包,但在簽訂合同前視察時,該茶廠展示的所有包裝都是50包每件,經銷商也一直認為每件是50包,所以在合同中卻并沒有明確約定,讓茶廠鉆了空子。
5、對企業印章、營業執照復印件的使用缺乏規范管理。
風險指數:5星
企業印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可以作為企業對外進行商業行為的授權文件,在出具這些文件時,一定要嚴格審查。
青山區某鋼材公司董事長,為其表弟幫忙,向其表弟出借了企業印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自己身份證復印件,以為是表弟去陪標。后來他才發現表弟的公司去銀行貸款,用了該鋼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該公司因沒有證據證實其所述情況,被法院判決承擔了相應債務。
6、對客戶的誠信狀況疏于審查。
風險指數:5星
交易前的客戶資信狀況審查,在當前交易環境中非常重要。客戶的誠信度、資產實力以及經營實力直接關系到后續貨款及工程款的回款質量和效率。
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審查包括:是否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否已經被法院起訴,以及客戶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信息等等。
7、長期供貨客戶不及時進行階段性對賬。
風險指數:5星
結算、對賬對材料供應商型企業經營者來說,十分重要。
階段性對賬的好處在于:能夠清楚的確認各個時間段中的供貨量,總貨款以及付款情況、欠款情況。明確雙方在不同時期的債權債務關系,一旦后續發生糾紛,在證據上可以足夠認定事實。
然而,實踐中,對長期持續供貨客戶未及時進行階段性對賬的情況很普通,原因在于長期性客戶需求量大,信任度普遍高,企業擔心階段性對賬可能會影響雙方的信任感。
在這里,我們強烈建議大家,對賬對雙方都有好處,好的客戶不會因為階段性對賬而產生隔閡。
8、債權缺乏專人管理,而超過訴訟時效。
風險指數:5星
2013年,廣東A公司與我市B公司簽定機器供應合同,約定我市A公司向廣東B公司購買機器兩臺,總價款為75萬元。B公司當時僅支付貨款50萬元,尚欠25萬元。2017年A公司訴至法院向B主張25萬元貨款,但卻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自2013年至2017年這段期間內曾向B公司主張過權利,故法院判決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后經交流發現,A公司當時沒有專人管理合同,很多合同都存放在銷售手中,公司人員變動后,該筆貨款未辦好交接。現該公司經營遇到困難,在清理公司應收貨款時才發現這筆欠款,但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