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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企業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來源:互聯網 作者:王芳民 時間:2020-03-15
一、SM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基本措施
SM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基本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嚴格執行《集團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指引》,對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屬公司的合同管理、對外投資、債權債務、侵權責任、法律糾紛等事項進行管理。
(二)嚴格執行《集團公司重大法律事項管理辦法》,對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屬公司的重大法律事項進行管理,嚴格履行重大法律事項內部報告、重大經營決策法律審核制度。
(三)SM公司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合同審核、訴訟及仲裁案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對SM公司本部及其所屬公司的合同及訴訟仲裁案件進行管理。
SM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制度規定進行規范管理,程序上履行法律顧問審核、逐級報告制度,基本上達到了能夠有效識別、防范和控制經營活動中出現的法律風險的目標。
二、SM公司所屬子公司目前出現的法律風險
(一)所屬貿易公司作為債權人,債權(貿易貨款)逾期,債務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償還貨款;
(二)所屬貿易公司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措施不夠得力;
(三)貿易業務中未交貨、提前與上下游客戶開具發票,確認銷售;
(四)合同管轄問題。
三、貿易公司出現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應當禁止簽署并履行名為買賣、實為資金拆解的貿易合同
名為買賣、實為資金拆解的貿易合同,尤其是國有企業(資金大部分來源于銀行貸款)簽署該類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擔保合同亦無效,將會導致貿易公司取得的擔保物無法起到應有的履約擔保作用;
如因業務關系,確需簽署該類合同時,律師建議:盡量不要簽署具有收取固定利潤(包括但不限于年化收益率、資金占用費等)的合作協議、框架協議等,業務合作方所簽署的合同應當只體現買賣合同關系;為防止發生糾紛時,先后訂立的幾份買賣合同被認定為幾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受理,建議發生業務關系的當事人訂立一份買賣合同框架協議,約定合作期間、買賣貨物標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具體提貨時間、數量、價款在每一份合同中約定,這樣發生糾紛時可作為一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業務在簽訂合同時還需特別注意,在簽署購進合同的同時,應及時簽署銷售合同,以確保貿易公司的貨款一旦付出,下游客戶購進貿易公司貨物的合同即同時生效,并辦理交付貨物給下游客戶的交付手續,據此貿易公司作為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主張貨款。
(二)加強履約擔保措施
1、土地、房屋作為擔保物的情形
貿易公司作為債權人,當債務人以土地、房屋作為擔保物時,通常會遇到登記部門以貿易公司不具有金融資質等,拒絕進行抵押登記,無法設立抵押權。對該情況,律師建議:首先貿易公司應與擔保人共同到登記部門確認擔保人對該宗土地、對該項房產權屬的真實性,同時確認該土地、房產是否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已設立抵押登記,則審查其抵押后余值是否能夠達到貿易公司擔保要求及規定,達到則可作為擔保物,未達到則不能作為擔保物;第二,如經審查擔保人財產未設立抵押或其抵押后余值能夠達到貿易公司要求,則貿易公司應與擔保人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咨詢,是否可以提供抵押登記,經核實有的城市可以為債權人提供抵押登記;第三,如經審查擔保人財產未設立抵押或抵押后余值可以達到貿易公司規定,但當地不能為權利人辦理抵押登記,則建議由貿易公司作為權利人質押擔保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并辦理公證手續,此措施可以作為貿易公司的權宜之計,暫時與對方開展業務,但必須隨時查詢、監控其提供的土地、房屋權屬狀況,如有異常現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查封、保全該財產。
2、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
可以在工商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設立抵押權。
3、增加連帶責任保證人
針對大型民營企業的貿易業務,主要財產有可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夫婦、控股股東名下等情形,建議將法定代表人夫婦、控股股東夫婦等有較強還款能力的自然人設置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4、對評估報告的審查
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時,貿易公司一般要求其提供評估報告以確定其擔保物價值,對評估報告,貿易公司要審查其所附的資產權屬憑證,一般情況下,資產均應當有購買發票、繳費憑證,個別評估機構在委托人單方承諾機器設備的所有權歸屬于委托人、而沒有任何權屬憑證的情況下,對委托的資產進行評估,此類評估報告,貿易公司作為債權人、抵押權人,權益有可能因資產權屬瑕疵而得不到充分保障,對此類評估報告應慎重采用。
(三)盡量控制提前開票
貿易公司提前開票行為,指未實際銷售、提貨,先簽署合同并開具發票。貿易公司提前開票,存在以下法律風險:首先,開票即形成銷售,上游客戶可以向貿易公司主張貨款,貿易公司開出給下游客戶的發票也可證明已收到上游客戶的貨物;第二,貨物發票已在本年度報稅,如果該合同未能實際履行,存在遺留問題;第三,貿易公司提前開具發票,未提貨,存在提前確認銷售收入、夸大銷售業績的風險。
為防控風險,律師建議:貿易公司應盡量控制提前開具發票;貿易公司應嚴格控制采購規模,同時根據自己的購買能力及信用狀況適當控制銷售規模;對于遺留未提貨物,貿易公司應當及時與下游客戶簽署補充協議,對下游客戶的提貨進度作出具體安排。
(四)合同爭議管轄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爭議解決方式條款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規范:
1、合同標的金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的,可選擇集團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
2、合同標的金額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原則上選擇集團公司或所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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