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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貿易戰下的企業法律防范
來源:互聯網 作者:京東方 時間:2020-03-15
近日,中美貿易戰愈演愈烈。近一年來,對眾多中國企業來說是內外交困的。中美貿易戰背景下,美國層出不窮的貿易、投資限制措施以及中國政府“以牙還牙”的反制,再加上中興事件的小插曲,成為當前各類研討會的熱門話題。對美形勢日益嚴峻,再加上中國國內經濟的現實壓力,大家除了愁眉不展,更多的是觀望、期待。
作為律師、企業中的法務工作者,筆者認為,與其論道,不如講術,在法言法。企業在當前形勢下,做好國際業務風險微觀法律分析和合規管控更為務實。
首先,在國際貿易層面,中美貿易戰面臨的互相加征關稅問題已經超越了傳統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不太可能通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迅速找到定紛止爭的辦法。中國企業尤其是制造業企業短期內可能受到很大沖擊,又不太可能很快將生產線轉移到國外,通過原產地規則來成功避稅。
因此,短期來講,建議企業通過戰略企劃或國際業務部門牽頭,關務、業務和法務共同參與,在技術層面討論應對之策。企業應當從分析進出口產品稅號開始,確定影響最大的產品與框架合同,確定使用的貿易術語,也就是實際關稅是由企業自身還是交易對方承擔的,是否可以有效轉嫁到下游。通過上述分析,或許發現對一些中國企業來說,對美的反制措施而非美國對華加稅才是目前的最大負擔,這完全取決于企業進出口結構、具體的產品與合同安排。更深入地,要以法務為主,確認企業在合同解除和變更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合同中是否具有單方解除權,與對方是否可以商談貿易術語變更,或者利用其他方式使雙方分擔增加的額外關稅成本。以上路徑和分析才是更切合企業經營的法律解決之道,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加稅成本。
對美貿易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出口管制和制裁應對問題。類似于中興,不少中國企業也面臨著依賴于美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兩個海外市場的問題,自美國進口必要的高新技術、設備,組裝后銷售到亞非拉廣大市場去。中興事件的積極作用就在于,為處于產業鏈中低端階段的中國企業敲響警鐘,要高度重視美國強監管領域和執法邏輯。除美國政府以外,德國、日本包括中國也都有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聯合國、世界銀行等也都有針對朝鮮、伊朗等國家和公司實體的制裁措施,但美國的執行力度和嚴厲程度確實在全球獨一無二。
因此,中美貿易戰期間,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風險應特別對待。首先,要做好美國相關法律法規的系統梳理和分析。美國出口管制由商務部主管,經濟制裁由財政部主管,盡管陸續頒布的各種規章和總統命令汗牛充棟,異常繁雜,但還是有很強的內在管控邏輯的。出口管制主要從國家安全角度出發,追蹤美國原產物項或含有美國物項(包括技術、產品和軟件)出口、再出口、轉運的全流程,重點關注軍民兩用物項(近期擬擴展至人工智能等14個新興技術領域),強調物項從生產到流通、使用“端到端”的管理;美國經濟制裁主要從價值觀判斷出發,處罰那些美國認為的邪惡國家和實體(包括個人),價值觀判斷的角度包括社會制度、恐怖組織、販毒等等。因此,二者管控范圍既有較大區別,也有交集。例如,中興的行為就屬于出口管制和制裁都特別關注領域,即與全面制裁國家之一伊朗開展涉美出口管制物項貿易。上述行為被處罰的風險本身就較高,再加上中興的故意規避行為被曝光,最終受到嚴厲處罰順理成章。
痛定思痛,中國企業切不可用規避的方式來化解管制風險。個人認為,這既適用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也適用于金融領域,當前和今后全球執法機構的監管趨勢都應當會是穿透性的,做幾個殼公司來應付只會適得其反。
在應對美國出口管制和制裁方面,企業首先應當在前述分析基礎上出臺具體的操作指引,包括合規風險、合規要求和合規管控措施三層內容。合規風險和要求要結合企業國際業務模式和區域,從交易國家、交易產品和交易對象三個角度切入,設計好一套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關于合規的具體管控措施,建議先采取“黑名單”篩查和增補供應鏈、銷售合同合規條款二者結合的方式,與IT人員和業務充分溝通,用最小的可行成本把風險轉嫁或降到最低程度。
中國企業對美投資和與美合作也是近年來的一個熱點領域。根據咨詢公司統計,2016年中國對美投資曾達460億美元。例如,萬達26億美元收購了美國第二大院線AMC,接著以35億美元拿下傳奇影業;安邦買下紐約地標之一的華爾道夫酒店,之后65億美元入股希爾頓集團;海爾用54億美元買下通用電氣的家電業務,吉利旗下沃爾沃汽車在美國南卡羅萊納工廠建廠……這些都推升了中國在美國投資金額。但是,2017年對美投資驟降至294億美元,同比減少57%,2018年上半年,中國公司完成了并購和綠地投資僅有18億美元,同比下降超過90%,降至過去7年里的最低水平。綜合各種信息分析,筆者認為,主因還是國內對涉及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非理性投資的遏制政策。當然,中美關系不穩定,美國加強國家安全審查也確實影響了投資者信心和具體項目。
2018年8月13日,特朗普總統簽署通過《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簡稱FIRRMA),規定只要外國投資(不含綠地投資)涉及關鍵設施、關鍵技術和敏感數據,無論任何形式或百分比股權的投資,都將屬于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委員會(CFIUS)的審核范圍。10月10日,美國財政部根據FIRRMA的授權發布了一套試點方案,作為FIRRMA實質內容正式生效前的過渡期臨時細則。此次的“試點方案”已于2018年11月10日正式生效,如果投資的美國公司業務涉及27個具體行業(包括半導體、計算機、電池制造、納米技術等)和關鍵技術(基礎技術和新興技術),必須提前向CFIUS進行強制申報,否則企業將面臨嚴厲處罰,甚至恢復交易前狀態。
8月13日,美國總統還簽署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2018年11月19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根據ECRA的相關規定,發布了初步擬定的14類“新興技術”,包括人工智能、數據分析、機器人、生物技術等,征求公眾評論。由此觀之,目前美國的外國投資安全審查又與出口管制緊密聯系到一起,其內核都是防止美國先進技術外泄至中國這樣具有技術威脅的國家。因此,作為擬赴美投資的公司,要在投資前做好充分的盡職調查,同步篩查目標公司技術是否在14類新興技術和27個試點行業中,即所謂的“雙篩查”;在已投的美國項目中,如出現公司重組等重大變化,建議也要重新評估是否符合當前的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合格要求。如無把握,應該主動進行CFIUS申報或暫時放棄計劃的資本運作。
以上僅就中美貿易和投資兩個層面分析了中國企業當前困局和法律應對策略。中國企業在美業務經營層面還面臨竊取商業秘密、“千人計劃”間諜行為指控等多種風險,也應該在充分研究美國法律規定和以往案例上,進行風險等級評估,然后從企業合規要求和合規管控措施方面做好法律指引和方案。
2018年,就在中美貿易酣戰期間,國家發改委和國資委相繼頒布《企業海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和《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前者將海外合規也劃分為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和海外經營三個方面;后者專門強調了海外合規問題,要求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上述文件的出臺充分體現了當前階段我國政府對國際合規領域風險的重視。
國際舞臺上,美國政府一向習慣使用一套復雜的法律規范系統來貫徹其內外政策,爭做講理的“世界警察”。作為中國企業,在走出去方興未艾的階段,也應該加快了解和適應美國創立的這一套規則,用好合同管理和合規防御武器,掌握基本的法律避險與合規管理方法,擅于鉆研合同條款,專于制度和流程的合規設計,適當引入國際律師團隊支持,作為跨國企業,這才是更有力的中美貿易戰應對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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