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文化傳播
員工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產假工資?
來源:勞動法庫 作者:網絡 時間:2020-06-16
孫尚香系廣州紫熙公司員工,公司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
2016年11月24日,孫尚香未婚生育,《出生醫學證明》父親姓名欄:空白。
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孫尚香申請休產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孫尚香違反計劃生育為由,批準為“事假”。
后雙方就產假工資支付問題發生爭議。
孫尚香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應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的產假工資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孫尚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孫尚香是計劃外生育,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時的產假待遇,也就是說該女職工雖然可以請假休養,但是單位可以不發放休假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辦理就醫確認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就醫確認申請表;2、醫院診斷妊娠證明;3、社會保障卡等參保憑證;4、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由于孫尚香并未向所在單位或相關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符合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上述材料,因此,孫尚香并不具備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法定條件,作為用人單位的公司沒有向其支付相關費用的法定義務。孫尚香訴請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間的產假工資(含生育津貼)924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孫尚香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當然享有生育津貼,并未限定女職工生育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孫尚香的產假工資問題,二審法院評述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據此可知不實行計劃生育屬于違法行為。
第二,依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撥付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的生育津貼,應當提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可見,領取生育津貼需要提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領取生育津貼。而依據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因孫尚香計劃外生育致不能領取生育津貼,其責任在于孫尚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而非在于公司。
第三,《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指出,“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于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的,產檢、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以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由此可見,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貼,也不應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據此,孫尚香請求公司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粵01民終13765號(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