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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準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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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12月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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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文化部令第41號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14日經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履行對《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世界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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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29號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家正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保護創作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美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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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文化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文化部第2號令 (1990年7月3日頒布,1990年10月1日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鑒定制度,根據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結合文化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科技成果的鑒定,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文化科技成果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并對其科學技術水平、實用價值和是否可以推廣應用作出評價,以利于文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