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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醫生接受藥品生產企業聘請擔任擔任醫學顧問的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9-11-27
處方醫生接受藥品生產企業聘請擔任擔任醫學顧問的法律風險
近日,與客戶(某藥品生產企業營銷人員)就營銷策略進行咨詢交流,其間涉及藥品生產企業聘請處方醫生擔任醫學顧問話題,現記錄整理如下:
客戶:我們公司是藥品生產企業,想請處方醫生作為公司的醫學顧問,法律上允許嗎?
律師:請醫生做醫學顧問,具體做什么呢?
客戶:公司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有經驗的處方醫生的幫助,比如審核我們的學術推廣資料,包括向其他醫生介紹藥品特性的資料、反映治療效果的資料。
律師:這些工作是藥品生產企業自己的工作,為什么要請處方醫生做呢?
客戶:因為醫生更了解其他醫生,也更了解患者,我們是想借助醫生的學識和經驗,提升我們的能力,也同時造?;颊?。
律師:你們請醫學顧問,是免費的,還是付費?
客戶:我們的想法是付費的,按名氣大小,每年6萬元到10萬元不等。
律師:既然你們找律師咨詢,說明你們對這種方式有顧慮,你們怎么認為呢?
客戶:我們認為是可以的,我們有需求,這需求也是正當的,醫生可以為我們提供服務,這種服務也是實實在在的,從商業上講,雙方有合理的對價。但是我們還是有顧慮,也說不清顧慮在哪兒,所以在找專業律師咨詢。
律師:你要感謝和慶幸你自己的坦誠,因為這種坦誠讓你自己防止了重大風險,甚至是刑事責任。下面我來解釋一下你的問題。
我的觀點是,你們公司,作為藥品生產企業,不能聘請處方你公司藥品的醫生擔任醫學顧問。但是,如果該醫生不是藥品生產企業所生產藥品的處方醫生,我認為一般情況下可以擔任醫學顧問的,不過也需要根據具體情形詳細論證。以下理由僅指處方醫生。
第一,醫生是特殊職業,我們通常理解為治病救人,救死扶傷。從法律角度講,醫生的執業行為受《執業醫師法》規范。按照《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生有權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但是,藥品生產企業不是學術團體,擔任醫學顧問也不是從事醫學研究或者學術交流,所以,醫生受聘擔任藥品生產企業醫生顧問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不合法的。
第二,《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醫師是醫院的工作人員,醫生的行為是代表醫院履行職務,應當從醫院取得報酬,如果醫生受聘擔任醫學顧問,則構成牟取不正當利益,按照規定,可能的后果是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甚至追擊其刑事責任。
第三,除了《執業醫師法》以外,其他法律也有相關規定,比如《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醫師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這里強調的是醫師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藥品生產企業給予的財物,當然包括以醫學顧問名義給予的費用。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通過賄賂手段謀取競爭優勢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通過聘用醫生擔任顧問來審核學術推廣資料、產品資料,構成以賄賂方式謀取競爭優勢,要按前述規定處罰的。
第四,更為嚴重的是,依照《刑法》規定,醫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如果該醫生是不擔任行政領導的醫生,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果這個醫生還擔任領導職務,則涉嫌構成受賄罪,將承擔嚴重的刑事法律后果。
客戶:我們聘請醫生當醫學顧問,用他的業余時間也不可以嗎?
律師:醫生是特殊職業,對醫生特別要求其職務上的廉潔性,不能單純以是否具有商業上的對價來評判其行為,也不能依據工作時間還是業余時間來評價。法律的規定是其行為是否與職務、職業相關,你們請醫生擔任的是醫學顧問,與其職業相關。如果你們請醫生去開燒烤店,就不用顧慮這些了。
律師:我認為我們今天的談話很有意義,對其他企業,對醫生都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我想把今天的談話做一個簡單的整理后發表,是否可以。
客戶:我沒有意見,我們這都是想法,并沒有實施,發表也沒有什么。如果能對其他人有幫助,當然更好。也很感謝你的意見,讓我們避免了重大風險,謝謝。
【法律依據】
20090827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20150424 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20180101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本文作者:張洪芹,來源:張洪芹律師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