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醫療美容
疫情期間,失信醫藥企業為何信用被修復?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2-05
昨天《浙江,這段時間你憑什么如此特立獨行》一文刷屏朋友圈。作為全國第一個啟動一級響應城市,日日高度透明的新聞發布會、用金子鑄造實力的政府領導以及專業的紅十字會等,浙江靠實力、靠態度、靠成效獲得全國人民點贊。
除原文描述的浙江諸多“走在前面”的壯舉之外,我們還發現,浙江日報于2月2日配圖發布如下新聞:
浙江法院緊急為疫情防控物資供應企業修復信
“義烏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經本院審核,決定對你公司進行信用修復,相關文書將送達給你公司。”1月31日下午,義烏法院執行人員在移動微法院上告知義烏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其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已通過審核,此后,該公司將獲得更多融資,用于擴大生產,制造更多紅外線體溫計、電子體溫計等醫療器械供于疫情防控。
據悉,該公司主要生產紅外線體溫計、電子體溫計、血壓儀等醫療器械,在此次疫情中被確定為浙江省36家重點醫療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之一,是金華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
此前,該公司在2017年因與徐某合同糾紛一案被訴至義烏法院。2018年7月,金華中院二審判決,解除徐某與該公司的合作協議,該公司返還給徐某120余萬元。后徐某向義烏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未全部履行,2018年11月,該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目前,正處于疫情防控重要時期,該公司主營的紅外線體溫計、電子體溫計等成為疫情防控的緊缺物資。在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醫療器械”這四個字格外顯眼。收到該公司信用修復申請后,義烏法院執行人員高度重視,立即向院領導匯報,執行局第一時間組織召開局務會討論研判,并督促該公司通過移動微法院提交信用修復相關材料,及時匯報生產情況、拍攝生產現場工作圖。
鑒于該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生產經營,具有一定的財產和履行能力,義烏法院經審核研判,在收到該公司提供相關材料的當天,決定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為企業貸款掃清障礙。
據了解,當天,義烏農商銀行向該公司發放100萬元信用貸款,中國銀行將該公司不良貸款轉為正常,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失信被執行企業竟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間實現的信用修復,該種做法的依據所在等系列問題引發爭議。對此,我們分享如下內容,請大家多多指教。
一、失信企業能否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
二、失信企業主要工作人員會受到何種限制?
三、失信醫藥企業為何能被在疫情期間修復信用?
一、失信企業能否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公布失信人名單主要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并試圖發揮該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如下作用:
(1)懲戒功能。凡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被執行人,就會受到信用懲戒,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2)威懾功能。通過對嚴重失信的被執行人,形成社會合力,壓縮其生存空間,產生相應威懾力。
(3)引導功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引導誠實信用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作用。
也就是說,失信被執行人制度并不是要宣布一個企業的死亡,而是對其信用予以披露,督促其早日履行義務。當企業有生產能力時,當然還可以繼續生產。只是現實生活中,企業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多表示其還款意愿或者能力有限,融資進一步受阻,不少企業就此破產。
失信企業主要工作人員會受到何種限制?
為方便論述,我們謹將公司主要工作人員界定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通常情況下,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執行措施主要有失信人名單與限制高消費。但該兩項措施并非一并作用于上文提到的企業主要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也即,當被執行人為單位時,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范圍將拓展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只能是被執行人。只是被執行人為企業的,對外需公布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
概言之,企業列入失信人名單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一定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但一定會被限制高消費。
失信醫藥企業為何能在疫情期間修復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進一步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一)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五)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后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該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醫藥企業嘗試在疫情時刻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增強履約能力,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債權人與法院幫助其恢復信用也是題中之義。如疫情結束,醫藥企業不能及時履行債務的,債權人仍有權申請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信用修復也是近年來,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創新舉措。
中國法院網曾對安徽省安慶市兩級法院的幫助企業進行信用修復工作等予以肯定。人民法院網公布,安徽省安慶某建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因替他人借款擔保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苦于主債務人失聯、連帶擔保人胡某又拒不履行義務,該公司無力支付巨額擔保款,被法院納入失信黑名單,生產經營陷入停滯狀態。后經法院與某銀行協商,銀行根據其履行義務的積極態度,同意該公司承擔部分責任,放棄部分追償權。該公司完成信用修復相關程序后,法院將其從失信黑名單中刪除,得以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在抗擊疫情的艱難時刻,浙江法院如此做法,鼓舞人心。醫療器材生產企業、債權人、法院等各界社會民眾能夠眾志成城,我們相信,武漢以及全中國人民一定能夠克服難關!
來源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