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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注意! 抗疫做不到這些,將涉嫌違法!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2-05
在“抗疫”過程中有這些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需要注意。
在全國醫療機構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當下,哪些是醫療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在“抗疫”過程中有哪些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近日,全國普法辦組織力量匯總整理了當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關的法律規定,縣域衛生傳媒發現其中八條與醫療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密切相關。
1、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到這些是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2、醫療機構應該這樣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們的密切接觸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3、可以這樣處理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病人、疑似病人: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4、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采取這些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5、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法律允許醫療機構這樣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尸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尸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6、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相關醫療機構可以這樣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規定:“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經消毒可以使用的,應當在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處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運輸。”
7、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將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8、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傳播或者有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的將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于網絡 記者|李妮 編輯|沐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