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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使用不縣備醫療美容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獨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是否違法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2-07
醫療機構使用不縣備醫療美容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獨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法律適用:
違反+根據+依據
違反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第十二條“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主診醫師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根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來源:轉摘自 石濱 衛生監督員 2017-08-08公眾號,文章內容為作者觀點,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