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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主刀醫生、無資質......這種醫療美容機構要小心!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2-07
雙眼皮
高鼻梁
櫻桃小嘴
......
為了變成世界上最好看的小仙女兒
腫么做
有這么一撥人就選擇了
醫療美容整形
變美本來是件開心的事兒
可如果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受到損害
后果就......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王某
就遭遇了此類事件
跟著小編來看一下吧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王某在河南某地做了雙眼皮手術,覺得效果不好,就通過微博、微信聯系上了從事美容醫療的深圳某某公司(下稱“美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
2016年9月9日,她在美容公司門診部(下稱“門診部”)做了雙眼皮修復手術,花費28000元,仍不滿意,與門診部交涉并發生糾紛,無法和解。王某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向法院起訴。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查明,王某未構成傷殘,但美容公司及門診部在向王某提供手術時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黃某也沒有醫師資格,于是王某變更案由為服務合同糾紛,以美容公司及門診部存在欺詐為由向其主張違約賠償。
一審裁判
爭議焦點:
門診部為王某提供醫療美容服務期間,是否存在違約及欺詐行為,是否應當賠償損失等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系自主選擇服務合同糾紛案由,其與門診部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權利義務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和調整。
因為門診部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為王某實施手術;病歷記載的主刀醫生徐某某術前、術后均未與王某直接溝通,致使王某認為黃某就是主刀醫生;徐某某的《醫師執業證書》中顯示的執業地點不包含門診部,故其在該處實施手術,不符合醫師執業注冊的相關規定;美容公司及門診部未如實告知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主刀醫生等情況,一審法院判定門診部在服務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其向王某退還手術費28000元及賠償三倍服務費用84000元;美容公司對門診部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美容公司及門診部認為
一審法院錯誤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存在先判后補“變更案由申請”之嫌
請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
爭議焦點:
二審爭議焦點為變更案由是否合法,本案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問題。
關于變更案由是否合法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因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導致兩個請求權的產生。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同時主張實現兩個請求權,而賦予當事人選擇權。王某變更案由,依據合同關系主張違約賠償,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本案能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到門診部接受雙眼皮修復手術,屬于接受美容服務,是為生活需要而非經營需要接受服務的行為,依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明確了患者主張侵權責任時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并不排除患者主張違約責任時可以適用一般合同法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故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上述解釋的規定并不相悖。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美容公司及門診部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近年來,醫療美容被越來越多人接受。因巨大利潤驅使,市面上無資質醫療美容診所眾多,逃避監管現象常有出現,給消費者造成極大的風險。
消費者到醫療美容機構接受美容服務,屬于為生活需要而非經營需要接受服務的行為,依法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醫療美容機構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存在缺乏合法資質,隱瞞、誤導消費者,未盡詳實告知義務等行為,經審查構成欺詐的,即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傷殘等嚴重的人身損害后果,仍然應當承擔退還服務價款并給予三倍賠償的法律責任。如對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消費者也可以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賠償責任。
王某難以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醫療過錯,且手術未對其造成傷殘嚴重后果,請求侵權賠償,存在困難。但美容公司及門診部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隱瞞、誤導、未盡詳實告知義務的行為,損害了王某的知情權,王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索賠,獲得了法院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轉摘自原創 szcourt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0公眾號,文章內容為作者觀點,僅供交流學習,無意于侵犯任何人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