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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機構存在的典型法律糾紛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2-22
整容機構存在的典型法律糾紛
案件一
曹康平訴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家信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本案中,案件的被告是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上海家信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兩被告均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是適用醫學理論和醫學手段進行的眼部美容,案件仍然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的范疇。因此,本案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合議庭認定本案的鑒定機構是上海市徐匯區醫學會,并適用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三條等,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法條導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T2: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T33: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問答環節
問: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是否應當歸類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答:醫療美容屬于特殊醫療合同,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整形損害糾紛應屬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賠償必須以醫療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存在為前提,即患者的損害結果與醫療單位的不當醫療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醫療單位無不當醫療行為,患者的損害屬于整形手術后的常見并發癥的,應認定醫療單位不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問:美容整形糾紛的性質是什么?究竟是醫療損害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
答:這一問題的解答直接關系到本案的法律適用、鑒定機構的確定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問題,對案件的處理具有基礎性作用。對于這一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看法不一,主要分為否定說和肯定說:
否定說——主要從美容整形和一般醫療的差異性入手,將美容整形糾紛一律定性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他們認為,只有以診療疾病為目的的行為才能稱為醫療行為,因而也只有基于疾病診療以及與疾病診療有關的事項而發生的糾紛才屬于醫療糾紛。那種為追求形體美而非治療目的的美容手術不屬于醫療行為,當事人因此而發生的爭議也不屬于醫療糾紛。
肯定說——則認為醫療美容屬于特殊醫療合同,他們在承認醫療美容合同與普通醫療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時,主張按照主體標準對美容引發的糾紛進行一分為二的處理,即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非醫療機構進行的美容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主流觀點
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美容雖然確實具有普通醫療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療的緊迫性不同,療效的客觀性不同等,但它們中的大部分畢竟是通過醫學技術手段來實現治療目的,與普通醫療行為的本質沒有區別。如果能夠適用醫療糾紛的相關法律,則舉證責任為醫方,對于患者的保護也更為有利,因此,按照主體是否是有資質的從業者進行區分是否屬于醫療糾紛是適當的。
來源:上海法院網 2009年2月17日
案件二
王某訴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進行整形美容手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此法律關系中原告對存在診療行為和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被告在術前告知、檢查、手術記錄方面存在不足,而上述不足正是影響原告決定是否締結合同、合同內容以及術后如何保養避免不利后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并非與原告的損害后果沒有關系,屬于醫療過錯。因此,本案構成醫療侵權,被告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參照鑒定結論和本案具體情況判決北京某醫療美容醫院退還王某手術費并賠償后續治療費、誤工費。
問: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時存在醫療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是否構成醫療侵權?
答:患者在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雙方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患者對存在診療行為和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對醫療行為符合診療規范、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醫療美容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構成醫療侵權,醫療美容醫院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美容機構進行整形美容手術時存在醫療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構成醫療侵權。
來源:最新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92輯(2012.8)
案例三
霍某訴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醫療事故的認定與否決定著醫院醫療行為的性質及賠償患者損失費用的多少。其認定問題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解決的基礎與重點。
本案中,原告霍某(即患者)系未成年人,其治療手術有較成年人特殊之處——身體處于生長發育階段,手術治療方案、治療效果亦會因此產生變化及影響。鑒于本案中原告霍某所做的手術為整形醫療手術,且其為未成年人,被告整形醫院的手術行為具有極高的風險,其對患者的告知義務更高,所負醫療責任更重。而被告整形醫院在首次瘢痕切除手術前,未向患者及監護人明確告知其應知曉的相關醫療后果,雖術后被告整形醫院對手術不理想的情況向原告進行了告知,但無疑被告的行為屬于延遲履行告知義務。而延遲履行告知義務不必然導致醫療事故的產生,更不能成為患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基礎。因為醫療事故的認定要以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不良損害后果等因素加以認定。被告的后續手術治療行為做法正確,也考慮到原告未成年人的特殊身體情況,并無不妥。原告因身體生長發育,術后效果與其預期有一定出入,這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與被告的醫療行為并無因果關系,所以被告的行為并不損害原告的人身健康,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爭議焦點
——醫療事故的認定
整形醫療事故要以醫療行為是否給患者造成不良損害后果等因素加以認定。整形醫院在手術前,未向患者及監護人明確告知其應知曉的相關醫療后果,術后對手術不理想的情況向患者及監護人進行了告知的,屬于延遲履行告知義務。延遲履行告知義務不必然導致醫療事故的產生,更不能成為患者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基礎。整形醫院手術治療行為做法正確,也考慮到患者的特殊身體情況,患者因身體生長發育,術后效果與預期有一定出入的,整形醫院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整形醫院延遲履行告知義務行為與患者術后效果不好無因果關系的,不因延遲履行認定為醫療事故。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09年12月24日
案例四
管某某訴某市眼科醫院、勞某某整容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簡介
1989年9月,被告勞某某經人介紹到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學習,并獲準以眼科醫院名義行醫,所收醫療費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與被告勞某某六四分成。
在內部關系方面,應當將被告勞某某看做是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工作人員。在對外關系方面,醫療合同成立的一般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強制締約除外),原告的掛號或者求診行為構成要約,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接受原告的掛號或者同意給予診療構成承諾。原告在某市眼科醫院掛號后,就與其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經其安排被告勞某某進行的醫療行為,該行為則代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實施的醫療行為,被告勞某某給患者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勞某某對原告實施整容手術前,原告沒有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掛號處掛號,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之間沒有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勞某某也沒有將情況告知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擅自在不具備醫療條件的鐵路賓館進行手術。手術完成后,將所收取的費用全部據為已有,未上繳被告某市眼科醫院。被告勞某某利用其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工作的機會私自接做整容手術,該行為應當視為被告勞某某的個人行為。
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勞某某承擔返還和賠償責任。
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勞某某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學習,做實習醫生,在進修學習期間,被告勞某某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由其自己承擔還是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正確認定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劃分二被告的責任的前提。
原告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之間沒有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這一點,原告非常清楚,為了獲得法院對其訴訟請求的支持,從而獲得民事賠償,原告沒有選擇違約之訴提起訴訟,而是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
就侵權而言,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對被告勞某某的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關鍵要看原告的損害后果與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行為符合“條件關系”及“相當性”的構成。可以說,如果被告某市眼科醫院不為無醫學專業學歷的被告勞某某提供進修學習的機會,并且不允許其以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名義行醫,就不會有被告勞某某為原告做整容手術的機會;如果被告某市眼科醫院嚴格履行對其進行教育、監督、管理的義務,被告勞某某就不會違法在院外為原告做整容手術;如果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院內實施手術,不在鐵路賓館這種不具備手術條件的地方為原告做整容手術,就不會導致原告損害的后果;如果有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醫生親自主刀或者對被告勞某某進行指導,就不會發生損害后果。
因此,從因果關系理論來判斷,原告的損害后果是兩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被告勞某某的侵權行為是直接原因,被告某市眼科醫院的侵權行為是次要原因。羅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醫院賠償原告管某某醫療費、交通費、通訊費人民幣3000.00元,在本案中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也是適當的。
問答環節
問: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擅自在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造成損害的,醫院是否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答:無專業學歷的實習醫生不遵守衛生醫療行業及醫院有關規定,未經醫院許可,在不具備手術條件的院外為患者行整容手術,致使患者受到損害,該實習醫生應負主要責任。醫院為無專業學歷的人員提供實習醫生職位,負有對其教育、監督、管理的義務,實習醫生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醫院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本案被告勞某某在被告某市眼科醫院進修做實習醫生,在進修學習期間,被告勞某某的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還是由被告某市眼科醫院承擔。
(摘自《醫患糾紛案例判解研究》,王林清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4月出版,第 637-642頁)
案件五
小美訴溫州某醫療美容機構肖像權糾紛案
問: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后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是否構成侵權?
答:醫療美容機構未獲得當事人允許,將當事人整容前后對比照作為廣告在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構成侵權。基于網絡平臺信息刪除修改便捷的特點,被侵權人應及時進行證據保全,防止證據缺失。
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2月15日第3版
案件六
張梓琳訴伊美爾港華公司侵犯肖像權、名譽權糾紛案
問:行為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又讓公眾認為其進行過整容,對其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的,構成什么侵權?
答:他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在未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對方肖像從事經營活動,并極易讓公眾誤解其曾經進行過整形美容,很容易影響公眾對其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其肖像權、名譽權的雙重侵犯,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此,行為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又讓公眾認為其進行過整容,對其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的,構成雙重侵權。
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