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醫療美容
醫療美容行業常見法律問題、非法行醫、超范圍經營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3-27
1.非法行醫
生活美容機構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人體頭面部血管、神經非常復雜、未經正規學習的非醫務人完全無法想像。
所涉罪名:
非法行醫罪 《刑法》336條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應注意一些藥品在國外上市,沒有在國內注冊的,無中文標識、包裝的都視為假藥。如果構不成非法行醫的話,現實中極有可能會用這個罪名。
銷售假藥罪《刑法》141條,
2.醫療機構超范圍經營
違反分級管理規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影響醫療安全(醫療事故罪):
《刑法》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做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民事賠償
醫療機構:
案由之一: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案由之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鑒定相關確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
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等。
醫生個人:
不是民事賠償義務主體,構成行政違法的,可以罰款、吊照等,構成刑事犯罪的則可以追究醫療事故罪。
以上情況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從醫療美容概念上看,其在行為主體、資質要求、行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區別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審判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醫療美容都僅僅是為了達到變美麗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療、矯正目的。故不能裝將醫療美容簡單等同于一般消費行為。
在法律適用上,侵權法及合同法已經就醫療糾紛進了規制,醫療美容糾紛既然被歸于醫療糾紛的大范疇,就應在侵權法、合同法范圍內尋找救濟,而不應再單獨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非醫療機構(美容院機構或者個人)
侵權責任法VS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針對非醫療機構或者個人在美容行為出現民事侵權行為時,嚴重的按《侵權責任法》不嚴重的提出賠償時一般適用《消法》,但此法里沒有精神賠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