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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業如何防范合同糾紛解決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0-06-01
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商業活動中訂立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在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仍然需要重點防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而協商不成時,就要考慮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訴訟作為一種維權手段,其中蘊涵著眾多的因素,像如何順延訴訟時效,怎樣選擇最佳的訴訟期,訴訟之前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等等,都會影響訴訟的結果。而且,再成功的訴訟如果沒有進行財產保全導致勝訴卻無法執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訴訟。所以,企業用訴訟手段來維權時,一定要及時準確。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特別參照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范指引》,根據多年為企業提供法律顧問律師服務的經驗,對公司企業合同糾紛解決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從實務層面較提出全面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供大家參考學習:
1、避免盲目選擇救濟途徑。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債務糾紛雖然具有效力強、權威高的優點,但確也存在成本高、時間長等缺點。在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遇到債務糾紛時,如果靈活選取和運用其他的法律規則,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問題,從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風險。
2、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
3、適當采用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除有提交證據足以推翻以外,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
5、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