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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兩次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員工不續簽違法嗎?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12-16
張無計于2009年9月10月入職東莞卡司公司,擔任主管職務。入職當日,張無計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從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9月10日,雙方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2015年9月7日,公司向張無計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內容包含“您與本公司的勞動合同將于2015年9月9日到期,經公司考量,以及結合您的表現,雙方就續簽合同事項未達成一致,本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特通知如下:一、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到期后終止……”。
同日,張無計向公司提出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5年9月9日,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隨后,張無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2124.88元。
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張無計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54090元,不支持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張無計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明確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可見雙方并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愿,公司終止合同不違法
一審法院查明,張無計在職期間的工資領取至2015年8月,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9343.74元。東莞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5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無計與公司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續簽之前,公司明確表示不再與張無計續簽勞動合同,可見雙方并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愿,即便張無計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亦無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無計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應當按照張無計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因張無計的月工資高于東莞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故公司向張無計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按照東莞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付。公司應向張無計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為54090元(3005元/月×3倍×6個月=54090元)。
張無計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愿,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法,無需支付賠償金
東莞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無計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能否支持。
首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15年9月9日到期,公司已經于2015年9月7日向張無計送達《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張無計分別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8日通過電子郵箱及對《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書面異議的形式二次要求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愿,一審認定雙方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合意,并無不當。
其次,張無計于2009年9月9日入職公司,至2015年9月9日,張無計在公司工作的時間為6年,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拒絕與張無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張無計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
一審判決公司只須向張無計支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并按照東莞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計付補償金數額正確。公司主張只應支付18000元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無計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判決:一、二審法院都判錯了,公司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終止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張無計是否有權請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公司是否應向張無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關于張無計是否有權請求公司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張無計與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張無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故在張無計明確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公司應當與張無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二審認為公司與張無計未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從而認定公司無須與張無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公司是否應向張無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上所述,公司依法應當與張無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卻拒絕與之訂立并于2015年9月7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中明確表示到期后終止與張無計的勞動關系,且于2015年9月9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日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張無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二審認定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至于賠償金的數額問題。張無計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9343.74元,高于公司所在地廣東省東莞市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3005元的三倍,故張無計的賠償金應按照9015元/月(3005元/月×3倍)的標準予以計算。張無計自2009年9月10日入職公司至2015年9月9日離職,工作年限為6年。據此,公司應向張無計支付賠償金108180元(9015元/月×6個月×2倍)。
綜上所述,張無計關于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最終高院判決公司向張無計一次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8180元。
案號:(2018)粵民再8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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