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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型疫情期間企業從事消毒劑產品生產、銷售相關問題
來源:原創 作者:歐楚琪 時間:2020-02-07
2020年伊始,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的爆發已令全國各族人民人心惶惶,截至今日,全國已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8018例。由于此次疫情擴散速度快、涉及范圍廣,全國各地都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予以應對。疫情防控期間,除了口罩是大家都需要的防疫物資外,消毒劑也成為每家每戶防疫的必備品。
受當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國內消毒劑產品出現供應緊張問題。為保障消毒劑產品的有效供給,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4日特發布《關于部分消毒劑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的通知》,以解決當前消毒劑緊缺的問題。該通知中表明四類消毒劑產品(醇類消毒劑、含氯消毒劑、二氧化氯消毒劑、過氧乙酸消毒劑)在滿足相應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沒有備案的情況下緊急上市。

本篇文章,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律師團隊將就新型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從事消毒劑產品生產、銷售需要注意的相關問題給予提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分析總結,僅供企業決策參考。
一、生產消毒劑需要哪些證件?
產品生產商:
1. 消毒產品生產衛生許可證
《消毒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2. 產品資質(衛生許可證批件)
如果是抗抑菌產品和其他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產品,需要索取該產品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品牌方:
1. 擬使用的商標
2. 營業執照
二、疫情期間生產消毒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結合上述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4日特發布《關于部分消毒劑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的通知》文件,疫情期間緊急上市的消毒劑產品須具備下列條件:
1. 目前允許緊急上市的僅為以下四類消毒劑產品:醇類消毒劑、含氯消毒劑、二氧化氯消毒劑、過氧乙酸消毒劑。
不包括有效成分為其他類別的消毒劑產品及復配消毒劑,也不包括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劑,如抗抑菌洗手液產品等消毒產品。(注:含氯消毒劑指的是以有效氯為主要殺菌成分的消毒劑,常見產品包括:液氯、漂白粉、漂白粉精、三合二、次氯酸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氯化磷酸三鈉等)
2. 國產消毒劑產品生產企業需取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才可進行生產,產品責任單位(在華)還應向所在地消毒產品備案部門提交消毒劑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3. 產品完成生產后需按照WS628-2018《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技術要求》等法規要求的檢驗項目進行檢測。
上述四類消毒劑產品緊急上市前,產品責任單位需要提供有效成分含量檢測報告及pH值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暫不指定來源亦無實驗室資質要求,可為國內有消毒產品檢測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也可為其他來源檢測報告,包括國外實驗室檢測報告、國內其他檢測單位測試報告或企業內部自行檢測數據,只要能證明含量及pH符合通知要求即可。
(注:此通知中,國家準許部分消毒劑在檢測合格后可以先上市,再補充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給生產企業大大節省了時間,也有效加快消毒劑的供應進度)
4. 對于已備案上市的國產消毒劑,產品責任單位因擴大其生產規模而增加生產線、生產車間或生產地點的,產品責任單位提供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消毒劑有效成分含量和pH檢測報告后,產品可上市銷售使用。此種情況不適合進口消毒劑產品。
下表為四類消毒劑產品需要滿足的各類要求,以供企業參考:

(表格來源:瑞旭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