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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與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20-02-21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成功代理委托人與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勝訴。
2016年3月1日,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與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顧問方、乙方)簽訂《科技咨詢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申報三項政府項目的咨詢服務,其中項目一為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甲方的責任和義務主要為安排相關人員配合乙方開展項目申報,提供項目相關資料,按協議第四條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乙方應得報酬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主要為指派專職人員負責與甲方聯絡及項目管理,指導甲方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以確保滿足申報指南各項要求,編制申請書主體資料,為申報書制作提供咨詢服務等。《協議》第四條“咨詢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第2款第(1)項約定:“項目一,前期不收取任何啟動資金,專項資金(含國家及區縣配套資金)到達企業賬面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總助金額的16%作為服務費,(到賬一筆支付一筆)。若不成功,不收取任何費用。”《協議》第七條“違約責任”第3款約定:“甲方應及時足額支付咨詢服務費,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須按咨詢服務費總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016年10月28日,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對2017年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專題進行了評審,對擬進入2017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專項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專題項目予以公示,其中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項目“基于逆卡諾循環的綠色空氣能熱泵洗碗機烘干設備”在“2017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專項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專題(初創項目)擬入庫項目”列表中,擬補助經費為50萬元。2017年9月5日,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對“2017年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專項(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專題)驗收整改結果(初創項目)”進行公示,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項目“基于逆卡諾循環的綠色空氣能熱泵洗碗機烘干設備”的驗收結論為“驗收通過”。
2017年12月27日,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開具金額為8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為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項目為“科技項目咨詢服務費”。2018年1月2日,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使用順豐速運將上述發票郵寄至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地址。2018年1月3日,上述發票被簽收。
2018年2月12日,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尾號為2219的賬戶轉賬50000元。
以上事實,有《協議》、網絡公示、發票、銀行交易明細、聊天記錄、快遞單以及法院的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應訴,視為其放棄對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以及陳述事實進行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所出示證據的真實性和對證據的陳述均予以確認。
原被告簽訂的《科技咨詢服務協議》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為其申報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等三項政府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其中,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基于逆卡諾循環的綠色空氣能熱泵洗碗機烘干設備”已于2017年9月5日驗收通過,補助金額50萬元,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率16%開具咨詢服務費發票80000元并交付被告,被告在收取發票后向原告轉賬支付50000元。法院認為,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取原告開具的80000元咨詢服務費發票后,未向原告提出異議,并支付部分款項,應視為其確認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義務,相應地,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亦須按合同約定履行足額支付咨詢服務費的義務。現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請求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余款30000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協議》第七條“違約責任”第3款約定:“甲方應及時足額支付咨詢服務費,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須按咨詢服務費總額的0.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原告于庭審中陳述其自行將違約金率調整為每日0.1%,請求被告以咨詢服務費總額80000元為本金,支付2017年12月7月其暫計至2018年7月20日的違約金18000元。法院認為,首先,原告請求按《協議》約定以咨詢服務費總額80000元作為本金,以每日0.1%(即每年36.5%)計算違約金,該請求雖符合《協議》約定,但已明顯超出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故法院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酌情以被告尚未支付的30000元服務費為本金,以年利率24%計算被告逾期付款違約金。其次,《協議》第四條“咨詢費用及其支付方式”第2款第(1)項約定被告的付款時間為“專項資金(含國家及區縣配套資金)到達企業賬面后五個工作日內”,但本案中原告未舉證證明政府專項資金到達被告賬面的時間,故法院酌情以原告轉賬支付50000元的時間(2018年2月12日)作為違約金起算時間。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超出法院認定部分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廣州銘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廣州聯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余款30000元及違約金(從2018年2月12日起,以3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詳見: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2018)粵0113民初6962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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