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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團隊成功代理廣東珠江商業地產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王向陽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20-02-19
廣東佰仕杰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廣東珠江商業地產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成功代理委托人與王向陽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幫助委托人獲得案件勝訴。
2011年1月8日,珠江物業公司(甲方)與王向陽(乙方)簽訂《珠江國際紡織城物業管理協議》,訂明:乙方承租了位于廣州市海珠區逸景路西珠江x層自編Bx7號商鋪……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為該商鋪及珠江國際紡織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就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該商鋪物業管理費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面積計收,乙方每月應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總額為1055.3元;物業管理費從2011年3月1日起計收;簽訂本協議當日乙方須繳納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3165.9元;此后,乙方應在每季度結束前10天內一次性交清下季度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服務期限與《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相同;乙方違反本協議及附件,不按本協議及附件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乙方并應從逾期之日起支付違約金,逾期十日以內的,按應付未付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十日的,從第十一日開始,每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5‰支付違約金;等。
一審法院認為:珠江物業公司、王向陽簽訂的《珠江國際紡織城物業管理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切實履行。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王向陽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珠江物業公司支付廣州市海珠區逸景路西珠江國際紡織城二層自編B20297號商鋪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物業管理費23012.3元(每月按1055.3元計算);二、王向陽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珠江物業公司支付拖欠上述期間物業管理費的違約金(以每季度應付的物業管理費為本金,從該季度首月1日起計至付清所欠物業管理費之日止;逾期十日以內的,按應付未付金額的1‰計算,從第十一日開始,每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5‰計算;上述違約金的總額以王向陽所欠物業管理費本金為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50.6元,由王向陽負擔。
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詳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1民終7865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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