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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期間裝修房屋裝修物品歸誰所有(廣州企業法律顧問整理)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2-06-10
住房租賃糾紛典型案例之一(廣州企業法律顧問整理)
廣東佰仕杰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是由本所擁有豐富企業法律顧問經驗的執業律師組成,專注于化妝品企業、建筑工程企業、地產物業企業、信息科技企業、服裝紡織企業、電子商務企業、食品餐飲企業、生產貿易企業、文化傳播企業、等企業的商業服務。我們部門成員大多畢業于國內著名的法律學府,由行業資深企業法律顧問律師和中青年骨干律師構成。其中,部分律師還擁有多元化的職業背景,具備多年行業實踐經驗等。我們尤其擅長在勞動人事、股權激勵和設計,合同草擬審核、債權債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股權投資融資、公司經營治理、專項法律顧問等企業法律日常事務,并提供覆蓋整個企業法律管理流程的優質法律服務。
為了防范和減少住房租賃糾紛,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團隊整理關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選取了住房租賃領域中糾紛的案例,共大家學習參考。
經典案例: 承租期間裝修房屋裝修物品歸誰所有
【案情】
2009年9月,姜某與姜某某、劉某某口頭協商,由姜某承租使用姜某某、劉某某所有的一處毛坯房,租金為每月2300元。后姜某經姜某某、劉某某同意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姜某承租使用至2013年10月,經雙方協商,姜某搬離房屋,但姜某物品尚未全部搬離,姜某某、劉某某即更換門鎖,收回房屋。
2017年5月,姜某起訴要求姜某某、劉某某賠償裝修損失。訴訟中,姜某提交照片一組,證明各房間暖氣片、衛生間水盆及龍頭、浴室柜、浴室花灑、馬桶、窗簾桿、廚房櫥柜、廚房水盆及龍頭等均在涉案房屋內,其未能拆走。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姜某與姜某某、劉某某之間就涉案房屋的租賃事宜達成口頭協議,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關系。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姜某從涉案房屋內搬出。在雙方未就涉案房屋內的裝飾裝修事宜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對于涉案房屋內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姜某拆除。在姜某未完全搬離并拆除相關未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時,姜某某、劉某某即將門鎖更換,姜某某、劉某某應當給予姜某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款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房屋裝修情況及使用年限等酌情判決姜某某、劉某某賠償姜某裝飾裝修物品損失3000元。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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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