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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貸款,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不能?你知道嗎?(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1-09-15
抵押擔保|貸款,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不能?你知道嗎?(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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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即擔保物權、以物擔保債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財產可以設定抵押,對抵押權的實現很重要。
《民法典》實施后,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民法典》從“可以抵押”與“不得抵押”兩方面進行規定。跟隨企業法律顧問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一、可抵押財產應具備以下要件:抵押人對該財產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可以流通、轉讓,且具有獨立性。
二、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三類。
不動產: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案例君注: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物,主要是指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林木、農作物等作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筑物。
案例君注:一般來說,作為抵押財產的建筑物指的是經合法建造并已經取得所有權的建筑物,違法建筑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權的建筑,不得作為抵押標的。但為了充分發揮建筑物的融資功能,我國法律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為抵押財產,構成抵押物特定性的例外。
動產:
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
2.交通運輸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動產權利:
1.建設用地使用權;
2.農村土地經營權;
3.海域使用權。
其他財產:《民法典》采用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賦予了抵押財產較為寬泛的定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財產,均可進行抵押。
三、可以抵押的財產增加了“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25條 根據用途的不同,海域使用權包括養殖用海權、拆海用海權、旅游用海權、娛樂用海權、礦業用海權、公益事業用海權、建設工程用海權。
四、“農村土地經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抵押。
《民法典》第342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不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一、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得處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民法典》第399條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公益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權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財產。兜底條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
二、 原《物權法》規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刪除,主要是為了適用“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
三、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能否抵押?上述設施不得抵押應如何理解?
關于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能否作為抵押財產,從《擔保法》到《物權法》直到《民法典》,一直存在爭議,主要涉及:一是從主體的角度看,應否區別公立與私立、公益性與營利性而作區別對待;二是應否區別公益設施與非公益設施已作區別對待。
(一)主體的公益性: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這里的非營利法人需以公益目的成立,不包括營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營利法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條規定,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設施的公益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所有的設施包括公益設施與非公益設施,作為禁止抵押客體的是公益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以及其他公益設施,如教學樓、實驗室、實驗設備,醫院門診大樓、住院部、CT機等。 非公益設施是可以設立抵押的,如幼兒園的小賣部、學校的商店等非教育設施或非醫療設備。
(三) 擔保合同無效的兩個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也就是非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有效。
(四)自然資源部不動產抵押新規——不動產抵押的范圍
最新頒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54號)中對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與《民法典》比較,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增加了養老機構,公益設施增加了養老設施。并明確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