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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筑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來源:互聯網 作者:張林平 時間:2020-03-06
當前,我國的建筑市場越來越向買方市場傾斜,建筑企業之間競爭越來越激烈,施工承包合同條件越來越苛刻,企業利潤越來越減少。而隨著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工程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風險也隨之加大。建筑企業只有重視合同,加強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風險,實現合同目的,增加企業利潤。
一、建筑企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在合同簽訂階段主要表現
⑴無效合同。目前不少建筑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有些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造成了合同的無效。
⑵存在疑問的涉外合同。我國加入WTO后,涉外合同大量增加。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予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⑶文字表述不嚴謹的合同。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就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
⑷條款不齊全的合同。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2、在合同履約階段主要表現
⑴過了訴訟時效的合同。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起訴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⑵放棄行使權力的合同。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建筑企業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卻沒有行使,怕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結果客觀上造成了墊資施工,發包方的欠款數額愈來愈大,問題更難解決。
⑶輕視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⑷沒有及時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⑸沒有及時發出的書函(會議紀要)。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
⑹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建筑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二、審查簽訂對合同管理具有決定意義
建筑企業在取得合同資格(中標)后,應把主要的精力轉入到合同談判簽約階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進行合同風險分析以及最終簽訂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1、審查合同文本條款。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應該內容齊全、條款完整、不能漏項,對合同規定的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可能情況都要作預測、說明,以防日后爭執;定義清楚、準確,雙方工程責任界限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合同條款應體現雙方平等互利,即責任和權利、工程和報酬之間的平衡。
2、承包工程的合同風險。常見的風險有三類:業主資信的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的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通過合同談判,使合同能體現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的平衡,盡量避免業主單方面苛刻的約束條件,并相應提出約束條件。盡可能將風險大的合同責任盡量采用分攤的原則,盡可能使雙方形成一種共同抵御、共同承擔的密切合作關系,但同時施工單位也可相應地減少一些利益。
3、談判與簽約。在合同談判階段,應選擇最有合同談判能力和經驗的人作為主談進行合同談判,其他各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資料和建議。(1)符合建筑企業取得工程利潤的基本目標。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建筑企業的長遠利益。(2)積極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雖然合同法賦予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力,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絕對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權力還要靠建筑企業自己去爭取。對業主提出的合同文本,雙方應對每個條款都作具體的商討。另外,對重大問題不能客氣和讓步,切不可在觀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動的地位,當然,談判策略和技巧是極為重要的。(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利害相關。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應注意兩點:一切問題必須“先小人,后君子”,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確定,不能有僥幸的心理;一切問題都應明確具體地規定,不要以口頭承諾和保證,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諾千金”。
三、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1、明確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筑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同時必須明確與之相應的工作流程。對于一些經常性工作,如圖紙批準程序、工程變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賠程序、分包商的帳單審查程序,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檢查驗收程序、工程進度付款帳單的審查批準程序、工程問題的請示報告程序等,應規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員也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指導。
2、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1)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簽訂以后,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組織大家學習合同,對合同的主要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管理程序,了解企業的合同責任和工程范圍。(2)責任分解制度。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應負責將各種合同事件的責任分解落實到各部門或分包單位,使他們對各自的工作范圍、責任等有詳細的了解。通過層層合同責任分解,層層合同責任落實到人,使各部門都能盡心盡職,共同完美的實施合同。(3)每日工作報送制度。信息是施工管理者的眼睛。建立每日工作報送制度,要求各職能部門必須將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未來一周的工作計劃報送到合同管理部門和施工管理者,使其及時掌握工程信息,從而能夠及時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種種上問題作出決定。(4)進度款的審查批準制度。目前工程進度款的申報通常都是由成本核算部門提出的,成本核算人員往往對現場及合同情況不很熟悉,不能將費用索賠的全部項目及時納入當月付款要求中。而能否及時要求索賠,是索賠成功的關鍵要素之一。因此建議建立工程進度款的審查批準制度,由合同管理部門和成本核算部門共同對進度款進行審查。
3、重視合同文本分析。(1)合法性分析。包括:當事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工程項目是否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合同的一切條件,特別是是否具備種類批準文件;招標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的要求。鑒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復雜性,建議雙方應盡量進行公證。(2)完備性分析。包括:合同文件(特別是環境、水文地質等方面的說明文件和技術設計文件,如圖紙,規范等)是否齊全;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對各種問題的規定有沒有遺漏;合同用詞是否準確,有無模棱兩可或含義不清處;對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是否有足夠的預見性。對此,建議應盡量采用或參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4、重視合同變更管理。合同變更在工程實踐中是非常頻繁的,變更意味著索賠的機會,所以在工程實施中必須加強管理。合同管理人員應該記錄、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種種文件,如圖紙、各種計劃、技術說明、規范和業主的變更指令,并對變更部分的內容進行審查和分析。在實際工作中,變更必須與提出索賠同步進行,待雙方達成一致以后,再進行合同變更。有些施工企業不重視變更管理,對業主要求的變更無條件服從,導致工作做了卻無法獲得賠償。
5、加強分包合同管理。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在訂立分包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工程的實際情況,劃清合同界面,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合同管理人員還需要建立分包合同檔案,對分包范圍和部位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6、重視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合同管理人員首先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各種法律、法規;精通合同業務,勝任合同擬稿、修改、談判和解釋;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賠管理;了解工程造價和會計帳務;為了與國際接軌,最好還能夠閱讀和翻譯英文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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