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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如何應對工程款拖欠難題
來源:互聯網 作者:企業法律顧問網 時間:2020-03-06
一、非政府性投資的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非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拖欠工程款的產生,既有建設市場方面的原因,又有建設單位方面的原因,還有建筑施工企業自身的原因,建設市場方面的原因由政府用行政手段來規范,本文僅闡述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方面的原因:
(一)建設單位方面導致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1、簽約主體不合法。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被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主體,而實際履行中,發包方往往以無法人資格的“籌建處”、“指揮部”、“項目部”等臨時機構名義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致使工程的建設主體不明,造成建筑施工企業在向真正的建設單位追索工程欠款存在司法困難。但司法實踐中,發包方以項目部等分支機構的名義同施工企業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受到認可的,除非發包方有相反證據可否認涉案分支機構同其無任何關聯,否則發包方依然須就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
2、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施工圖紙修修改改,工程量變化很大,甚至超過合同額,建設方口頭承諾對工程增量不與書面確認,竣工后導致結算糾紛,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的一個重要原因。
3、投資不落實、資金不到位。要么超過自身資金承受能力上項目造成了工程款拖欠,要么要求承包方帶資承包工程和墊款施工,轉嫁投資缺口。
4、非法發包工程。發包方違反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不按規定進行招投標私下簽約發包工程,或者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手續違法,使實際施工的單位在工程竣工后也無法追索工程款,有苦難言。
5、肢解發包工程。發包方將一個工程表面上發包給一個承包單位,暗地里又把工程分割為若干部分,指令發包給幾個承包人,使整個工程建設在管理和技術上缺乏應有的統籌協調,造成施工現場秩序混亂、責任不清,導致結算糾紛,引發工程欠款。
6、利用項目公司逃避風險。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建設項目法人投資風險責任的約束,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的責任等都沒有得到完全的落實,項目法人往往成了實際建設單位金蟬脫殼抵賴工程欠款的工具。不過,項目公司與項目部不是同一個概念,項目公司是獨立法人,而項目部則等同于分公司的性質。
7、建設單位惡意拖欠,故意找借口,拖延工程結算。
(二)建筑施工企業自身導致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1、建筑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建筑企業自我保護能力較弱。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截止2015年底全國建筑業從業人數4499萬人。建筑市場供過于求,導致了過度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致使建筑企業在承接工程初期時就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陷入合同“陷阱”,難以結算工程款。
2、建筑業企業內部管理不善,造成了工期拖延、質量隱患,因而引起了合同的糾紛,導致業主拖欠工程款。
3、建筑企業不敢采用法律手段維權,擔心打官司得罪業主,會造成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影響今后在建筑市場上承接工程業務,存在打官司的時間長、成本高,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即使勝訴在法院執行時也有很大難度等顧慮,導致工程欠款久拖不決。
3、非法轉包。非法轉包,一方面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導致嚴重偷工減料,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另一方面使實際施工人直接追索工程款困難重重。
4、非法掛靠。是指掛靠人利用被掛靠單位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并向被掛靠單位繳納一定比例管理費的行為。掛靠的企業一般管理不規范,投機行為盛行,甚至套取工程款后,給被掛靠企業扔下一個爛攤子。而被掛靠企業根本沒有施工資料,無法與建設單位結算,導致工程款糾紛。
5、違法分包。施工過程中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條件的其他承包人,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他人。違法分包極易導致工程質量糾紛,引發工程款結算糾紛。
6、工程量爭議產生糾紛。建筑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洽商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上,發生爭議的原因往往是由于施工方未就上述工程量取得發包方的簽字確認,而僅憑自己單方的施工記錄要求進行結算,發包方不與認可,發生糾紛。
7、違約責任不清產生糾紛。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經常會出現承包方的逾期竣工,實際上有好多時候是由于發包方的原因導致,但缺少證據的收集,結算時違約責任扯皮,造成建設工程合同結算糾紛。
二、建筑施工企業應對非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欠款的對策
針對上述工程欠款的成因,建筑施工企業可采取如下對策:
(一)認真做好投標前的資信調查工作
目前,建筑市場不規范、建設任務不足,帶資、墊資問題非常突出,而且大部分業主還把支付保證金作為招標入圍的先決條件,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即使工程中標,業主還要求先預支工期、質量等各類履約保證金,且金額較大。施工企業在招投標前,為控制墊資,防范風險,必須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認真做好業主的資信調查工作,可以通過銀行了解建設單位資金到位程度、業主償債義務的信譽、償債的能力、資金保障程度、企業規模等方面,建立業主資信檔案,進行分類管理,避免盲目交易。
(2)測算企業合理的風險警戒線,建立預警機制。
(3)進行收益可行性研究。
(4)建立工程墊資決策責任制及審批程序。
(5)聘請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全程服務于工程項目,為后期索賠或可能的糾紛提供法律支撐
(二)施工企業要加強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項目經理應擔負起收取工程款的責任
施工企業要預防拖欠工程款發生,加強企業管理,特別要加強對施工合同、施工質量、工期的管理。要調整經營結構,將承包工程的重點放在有實力、信譽比較好的業主和項目上。承接任務時必須對業主的業績、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對待墊付資金等工程要十分謹慎,要將墊付工程提高到投資行為管理的高度來對待。對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認真做好清欠工作,組建專門機構,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項目部三級清欠小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報表制度,要把責任指標落實到部門和人頭。對于態度惡劣、有錢不還,故意賴賬的業主應不憚于訴諸法律。
(三)作好以施工合同為基礎的施工索賠工作,避免結算糾紛
施工索賠是建筑企業維護自己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重要手段。索賠一方面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的約定,一方面依據整個締約、履約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文件、會議紀要、來往信函、指令或通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的各種簽證、工程照片、氣象資料、各種驗收報告、有關原始憑證、國家發布的相關規定及有效信息等。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之初就要作好索賠的準備,注意收集這些資料。
(四)依據現有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維護自己的權利
國家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第286條中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可就該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建筑施工企業可依據這些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 審慎審查防范違法工程避免損失
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的工程即屬違法工程。違法工程可能會被政府進行強制拆除,存在無法獲得工程款的風險。為防范此類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在承包工程前要首先確認建設方的工程是否合法。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實,要在合同中約定支付高比例的進度款和中間結算,切勿墊資;或要求對方和第三方提供擔保,以保證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己原因導致的損失,由擔保方承擔。
(六)堅決果斷面對“爛尾樓”工程
“爛尾樓”工程是因業主資金原因導致停工時間較長的工程。面對可能發生“爛尾”風險的工程,一旦業主拖欠進度款時間過長,立即向其發出限期催款函,如仍不支付,則果斷停工,訴諸法律手段,除非業主支付或提供了充分適當的擔保,方可繼續施工。不然干的越多,欠的越多,最后賠的越多,一定要堅決果斷。
(七)連帶真正業主謹防項目公司拖欠
建筑施工企業與項目法人合作時,為避免建筑企業的工程款難以收回的風險可采取的防范措施為要求發包人讓真正的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如工程已竣工項目公司不及時給付工程款,要迅速起訴,列發包人和真正的業主為共同被告,并保全所建工程和真正業主的其他資產。另外,現在全國大部分保險公司都開通了訴訟保險的業務,保費極低,企業也無需擔心無法提供擔保財產。
(八)采取有效措施正確對待墊資工程
墊資施工囿于國情無法回避,但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并明確墊資是否有利息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對于墊資施工的項目,可采取的規避該風險的措施為要求業主請第三方提供充分、適當的擔保如銀行保函、抵押等。
(九)合法施工杜絕違法行為
為了避免結算風險和杜絕包工頭等轉嫁風險搞投機,要盡量杜絕把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更不要為了一點可憐的管理費允許他人掛靠,因為那是“百分之幾的收益,百分百的風險”。如果存在轉包、分包或掛靠,要采取控制風險的措施,向實際施工人處派駐監督人員,作好質量、工期控制,尤其做好財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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