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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企業法律風險類型化分析
來源:互聯網 作者:張曉陽 時間:2020-03-16
加工貿易作為一項“兩頭在外”的外向型業務,是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鼓勵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海關針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施保稅政策,而保稅政策暫不征稅的特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其逃避納稅義務和貿易管制政策的手段。因此,國家針對加工貿易的各個業務環節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使得加工貿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但值得慶幸的是,這些法律風險一般呈現出類型化的特征。我們將以“加工貿易企業法律風險類型化分析”為主題,推出一系列的專業文章,通過法律分析和案例解析,為大家介紹那些加工貿易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容易遭遇的法律風險,以期對加工貿易企業的規范經營有所幫助。
違反加工貿易貨物專料專放、分開管理的基本要求
加工貿易貨物暫緩繳納海關稅收,屬于法定的海關監管貨物。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實行全程監管,以隨時掌握貨物的地點、狀態、數量等信息。因此,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存儲場所、加工場所、內部賬簿設置、生產單證留存等等。其中,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加工貿易貨物必須專料專放并且分開管理。
一、加工貿易貨物的專料專放
“專料專放”是指加工貿易的進口料件、出口成品以及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加工貿易貨物必須存放在海關備案的場所,未經海關批準,不得隨意變換存放場所。
案例:某中外合資企業主營鋁、銅材料的冶煉加工,其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主要進口貨物是銅礦石。海關的數據分析系統顯示,近半年來,企業進口的銅礦石數量大幅攀升,但出口的銅材數量相對于往年同期并無大的波動,企業的理論庫存數已經大大超過其在海關備案的倉庫容量了。海關立即對該企業開展實地核查。
原來,企業采購部門半年前根據國際市場銅礦石價格波動規律,認為當時銅礦石價格已經基本觸底,為了控制未來一段時間內的原材料采購成本,企業決定趁此時機大規模采購銅礦石。這個舉措導致企業保稅進口的銅礦石數量短期內劇增,企業未經海關批準便在原海關備案倉庫附近另行租賃了一處倉庫,用于存儲多余的銅礦石。
經核查,海關認為企業擅自將保稅貨物存放在未經海關備案的場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有關加工貿易貨物專料專放的規定,構成“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
其實,本案中出現的問題很好避免,企業完全可以先向海關提出申請,待取得海關批準后再使用該新增倉庫用于存儲加工貿易貨物。
二、加工貿易貨物的分開管理
“分開管理”是指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一般貿易貨物等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存放,分別記賬,不得彼此混淆。之所以這樣規定,正是出于加工貿易貨物進口環節暫緩征稅的保稅特征,混淆加工貿易貨物與國內采購料件、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等非加工貿易貨物,很可能導致保稅貨物擅自內銷、單耗申報不實、擅自串換保稅料件等違規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分開存儲并不是指加工貿易貨物必須擁有完全獨立的倉庫,對于能夠實現物流設施一體化管理的企業,只要企業內部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數據信息分開,也會被視作符合“分開管理”的要求。
案例:某外商獨資企業是某國際知名塑膠跨國集團的生產基地,主要以進料加工的方式從事加工貿易業務,兼營部分內銷業務,PVC粉(聚氯乙烯粉)是其生產改性塑料的重要原材料,主要從日本進口,也有部分國內采購貨源。2010年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關于對產自日本、韓國PVC粉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的PVC粉征收高達78%到105%的反傾銷稅。
此時,企業的某國內客戶因自身PVC粉庫存即將告罄,向企業提出購買一定數量的PVC粉應急。基于雙方長期的良好合作關系,企業決定將庫存的國產PVC粉銷售給客戶。誰想到,海關在隨后的稽查中發現,企業由于倉庫管理混亂,所出庫銷售的正是以保稅方式從日本進口的PVC粉。此舉一方面構成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內銷保稅貨物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企業需要向海關補繳此部分原產于日本的PVC粉所對應的巨額反傾銷稅。
本案正是由于企業未能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存儲、記賬,貨物管理混亂而引起的。加工貿易貨物的分開管理,對于在國內和國外均有貨源的企業或者存在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業務的企業而言,更具有緊迫意義,也對這些企業經營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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