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研究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法務研究 > 文化傳播
以微信方式訂立合同的糾紛管轄確定
來源:原創 作者:羅明霞 時間:2020-03-02
案件評析:
該案例中,林某、李某通過微信訂立的買賣合同系以移動電話為終端利用計算機互聯網訂立,屬于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合同,因此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即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可以作為該案管轄法院的依據。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通過微信達成買賣合同關系,未約定管轄法院,因此,本案林某可以選擇向被告李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即收貨地人民法院起訴。
分享到: